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谭XX,女,1XXX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X,身份证号码:130X221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翠,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XX,男,1XXX年X月1X日出生,汉族,住XXX,身份证号码:130X211XXX0X1X1011。
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双方于202X年10月2X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谭XX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吕XX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依法准予;
二、原、被告无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
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谭XX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