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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原告成功追讨百万货款及维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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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履行分期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剩余货款107.6万元应立即支付。

案件详情

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原告成功追讨百万货款及维权费用

案件简介

本案系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孙X(系东阳市某箱包厂经营者)因被告全某、吕X拖欠货款引发争议。2024年,两被告向原告采购箱包并完成交付;2025年11月10日,两被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货款112.1万元,承诺分期支付(每月不少于7万元,2027年5月31日前付清),逾期未付视为全部提前到期,逾期按月利率1%计息,并约定纠纷由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欠款人承担诉讼费及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欠条出具后,两被告仅支付4.5万元,余款107.6万元经多次催讨未付。原告遂委托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张飞勇律师代理诉讼,诉请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货款107.6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25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日)、律师费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

办案经过

起诉与保全:2026年1月28日,张飞勇律师代理原告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当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于1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冻结两被告银行账户存款40万元或等值财产。

证据梳理与庭审:律师团队围绕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欠款事实、违约行为及维权费用支出收集证据,包括欠条、送货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催讨记录)、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等。2026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X及张飞勇律师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焦点论证:庭审中重点论证三点:一是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剩余货款因被告未按约分期支付视为提前到期;二是逾期利息约定(月利率1%,年化12%)未超合同成立时LPR四倍(当时一年期LPR为3%),合法有效;三是律师费属约定实现债权费用,应予支持。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履行分期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剩余货款107.6万元应立即支付。关于逾期利息,结合履行宽限期及违约事实,将起算日调整为2025年12月10日(按年利率12%计算);律师费3万元因约定明确且已实际支出,予以支持。最终判决:

被告全某、吕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X货款107.6万元,并以107.6万元为基数支付逾期利息(自2025年12月10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

被告全某、吕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X律师代理费3万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9897元由被告负担。若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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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简介 张飞勇律师,现任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同时担任中国律师协会会员、金华市拘留所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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