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办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附条件不起诉案件——附考验期满后不起诉决定
案件简介
本案当事人系一名未成年女性(案发时未满18周岁),曾因轻微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家属委托张飞勇律师担任辩护人,希望通过专业辩护最大限度维护其合法权益。
办案经过
张飞勇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以下工作:
全面阅卷与分析:深入研究案件证据材料,梳理当事人行为性质及社会危害性;
针对性法律意见: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重点强调当事人系未成年人、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等情节;
沟通协调:多次主动联系承办检察官,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量刑情节进行沟通,争取从宽处理机会;
考察监督配合: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指导当事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规定,定期汇报思想动态,确保其顺利通过考察。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辩护意见,依法对当事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设定六个月考验期。考验期内当事人表现良好,无任何违规行为。考验期满后,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文书编号:婺检未刑不诉〔XXXX〕XX号),彻底终结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体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张飞勇律师通过精细化辩护策略与有效沟通,促使检察机关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既给予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又避免刑事诉讼对其成长造成不可逆影响,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与律师的专业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