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与 B 公司、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 枣强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 XX公司与被告 B 公司签订玻璃钢垃圾桶买卖合同,总价款 25 万元,XX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XX公司依约供货后,B 公司仅支付 15 万元,尚欠 10 万元货款及逾期利息未付。经多次催要无果,XX公司委托李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要求 B 公司支付欠款、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办案经过 律师团队接收案件后,迅速整理买卖合同、送货单、付款记录、担保承诺书等完整证据链,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支持 XX公司全部诉请。判决生效后,B、XX公司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陷入 “执行难”。律师团队未放弃,通过调取工商档案发现 XX公司下设 7 家正常经营的分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向法院申请直接执行分公司财产,最终成功锁定并冻结足额资金。 案件结果 法院依法扣划 XX公司分公司账户资金,XX公司全额收回 10 万元货款及全部逾期利息,案件顺利执行完毕。裁判与执行核心理由: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及担保合同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及保证人应依约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总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法院可直接执行其分支机构财产,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