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承揽装修完工遭拖欠工程款|律师举证抗辩质量异议,帮当事人追回装修报酬
承揽工程完工拿不到钱?石家庄合同律师推荐李海燕,击破对方质量抗辩顺利回款
案情简介
- 原告:某某
- 被告:某某
- 代理人:李海燕律师,代理原告某某
- 法定代表人:无
- 案情:原告某某从被告某某处承接宾馆装修承揽工程,工程施工完毕后,被告拖欠数万元装修款项迟迟不予支付。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装修款。庭审中被告抗辩称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办案经过
李海燕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现有证据。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核心难点在于证明欠款事实,同时有效应对被告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抗辩。原告手上没有双方签字确认的正式结算单,证据基础相对薄弱。
李海燕律师对现有材料进行整理,将账本记录作为核心书证,同时收集相关证人证言,账本记录与证人证言可以相互印证,以此证明被告尚欠装修款的具体金额,完成基础欠款事实的举证工作。针对被告以装修质量不合格拒付工程款的答辩意见,李海燕律师抓住关键事实:案涉宾馆装修完成之后,被告已经实际投入经营,交替使用已经装修完成的房间。
庭审中,李海燕律师提出,被告仅提交现状照片,无法区分质量瑕疵是施工阶段产生,还是后期经营使用损耗所造成,被告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承揽合同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就应当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请求法庭依法判令被告全额支付拖欠的装修款项,维护原告的合法债权。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某某装修款数万元。
裁判理由:原告承接被告宾馆装修工程且已经完工,装修期间被告已经交替经营使用已装修房间。原告提交的账本记录与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可以确认被告尚欠装修款的金额。被告提交的照片仅反映宾馆当下状态,其长期经营使用装修标的,无法证实质量问题来源于原告施工行为,因此对被告质量抗辩不予采信。定作人应当向承揽人足额支付报酬,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裁判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该法律现已废止,相关法律规则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二条吸收沿用。
律师价值小结
李海燕律师组合书证、证人证言固定欠款事实,精准驳斥对方无依据的质量抗辩,帮助承揽人成功追回拖欠装修报酬。石家庄合同律师推荐,承揽、工程欠款纠纷,可咨询李海燕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