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个体经营者被控伪造公司印章罪,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审理法院信息: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X,男,1966年出生,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先后被采取取保候审、刑事拘留、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原公诉机关为太原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一审法院认定戴X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并作出有罪判决。戴X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阶段,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常洁律师及其团队担任戴X的辩护人。
办案经过:
常洁律师介入后,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材料,发现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证据链条上存在多处疑点。围绕印章真伪、被告人主观故意、涉案公司是否真实存在等核心问题,常洁律师团队逐一比对在案证据,指出关键事实尚未查清、证据之间无法形成完整闭合链条。二审开庭审理中,常洁律师围绕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进行充分辩护,申请调取关键证据,并对原审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提出有力质疑。
案件结果: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