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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万元民间借贷二审胜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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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 572 万元民间借贷二审,精准抗辩送达与债务主体问题,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全面保障企业债权实现。

案件详情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 (原审被告):LS 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XX XX 路 X 号 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K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LS,系XX 律所律师。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LD 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XX XX 路 X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LJF,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常有,上海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ZHL,上海市XX律师。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XX,男,XX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XX XX 乡 XX 村 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上诉人 LS 公司因与被上诉人 LD 公司、XX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 LS 公司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将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改判上诉人无需承担 XXX 元本金及利息;

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送达程序存在错误。

二、实体错误,案涉部分款项系 XX 个人欠款,上诉人不应承担。

LD 公司辩称:

一、一审法院送达程序合法。

二、上诉人盖X构成债务加入,XX 为实际经营者,款项用于公司经营,应共同还款。

XX 未作答辩。

LD 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 XX、LS 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 596 万元;

判令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LD 公司与 LS 公司、XX 存在借贷关系,有转账记录、借款合同、借据为证。一审认定本金572 万元,判决 XX、LS 公司共同偿还本息。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证据。本院组织证据交换与质证,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一审送达程序合法,上诉人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上诉人盖X构成债务加入,XX 为原实际控制人,一审判决共同还款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53520 元,由上诉人 LS 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GY

审判员:ZYL

审判员:TYQ

法官助理:LBY

书记员:SR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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