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X、田X、韩X在某市某区某工地内,秘密窃取外墙装饰铝板232.52平方米、铝板背筋方管229.71平方米。经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铝制品价值共计6万余元。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韩X经某公安局分局电话传讯归案;同日,被告人李X、田X被该分局抓获归案。三人随后被刑事拘留并执行逮捕,羁押于X看守所。在法院审理阶段,三名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6万余元。某检察院指控三名被告人犯盗窃罪,向某法院提起公诉。法庭上,公诉机关提交了常住人口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被害人于X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据确实、充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犯罪构成的认定、自首情节的确认以及量刑情节的适用。首先,关于犯罪构成,三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单位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是否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其次,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被告人韩X虽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但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否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最后,关于量刑情节,辩护人提出三名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现已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并能主动预缴罚金,这些情节是否足以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法庭围绕上述焦点,结合全案证据进行了详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X、田X、韩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自首,被告人韩X虽经电话传唤到案,但未如实供述,不予认定自首。鉴于三名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已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并主动预缴罚金,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田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韩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均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1月11日止。二、三名被告人主动上缴的赃款6万余元,依法退赔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