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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临终遗嘱将房产全给亲生女儿,杨律师巧解房屋权属难题,为继母争得40万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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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峥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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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彰显遗嘱自由不绝对,不能侵犯配偶财产权;专业律师从历史出资中锁定权益,为弱势继母赢得安身保障。

案件详情

原告:殷X

被告:何XX、何X

被告代理律师:杨律师



“他立遗嘱把房子全给了自己的亲生女儿,可我跟他过了近二十年,这房子也有我的份啊……”

她以为自己作为合法配偶,即便不能全部继承,至少能有个安身之处。何XX想不通,她在这套房子里住了十几年,照顾殷XX的生活,伺候他患癌七年的日日夜夜。

如今丈夫一走,亲生女儿拿着遗嘱来“收房”,自己连住的地方都没有。

一场关于遗嘱效力、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继母与继女之间利益平衡的纠纷,就此展开。



01.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殷XX的一生经历了两段婚姻。他与前妻于1981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殷X。2002年12月,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殷X已成年,随母亲生活。

2005年5月,殷XX与何XX登记结婚。何XX带着12岁的女儿何X与殷XX共同生活,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婚后,殷XX和何XX居住在通州区XX的一处公房里。这套房子原是殷XX单位的公房。早在1999年时,殷XX与单位签订《公房购买协议》,预付了部分房款,但并未取得完全产权。

2007年,事情发生了变化。殷XX与单位重新签订了《标准价变更成本价购房协议书》,约定按照成本价购买该房屋,总购房款为25万。此前按标准价已交8万,还需补交17万。这笔补交的房款,是何XX拿出自己的积蓄,与殷XX共同支付的。此后,房屋一直由殷XX、何XX、何X共同居住。

2019年,殷XX与前妻通过公证方式,对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进行了处理。双方约定:位于通州区的另一套房屋归前妻所有;而本案争议的这套142号房屋,归殷XX个人所有。这份协议明确了房屋在殷XX名下的归属,但并未涉及何XX的权益。

2023年1月12日,殷XX自书遗嘱一份。遗嘱中写明:位于通州区XX的房屋,由他的亲生女儿殷X一人继承;何XX、何X不享有继承权;他去世后,何XX必须搬离。2023年11月8日,殷XX因病去世。他生前患癌症多年,何XX一直悉心照料,陪伴他走完了生命的最后七年。

何XX感到委屈。她认为,这套房屋是在她与殷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并补交大部分购房款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照顾患癌症的殷XX,倾尽所有积蓄,如今却要被“扫地出门”,于情于理都难以接受,无奈之下找到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希望可以得到公平,杨律师代理此案。


02.案件焦点

1.案涉房屋是否属于殷XX与何XX的夫妻共同财产?

2.殷XX的自书遗嘱处分了何XX的财产份额,该部分是否有效?

3.何XX作为配偶,是否享有居住权或应获得经济补偿?


03.调解经过

面对原告“遗嘱继承”的强势主张,杨律师没有选择硬碰硬的对抗,而是采取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情理为桥梁”的调解策略。

第一步:深挖购房历史,锁定夫妻共同财产

杨律师首先调取了案涉房屋的全部购房档案。她发现:1999年第一次签订购房协议时,殷XX仅预付了8万元,并未取得完全产权。2007年补交17万元时,殷XX已与何XX结婚近两年,这笔补交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

杨律师指出:案涉房屋的全部购房款为25万元,其中殷XX与何XX共同出资17万元,占全部购房款的68%。该68%对应的财产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何XX个人占其中的一半,即34%的份额。退一步讲,即便按照当年的购房政策,殷XX在1999年预付32%购房款时已经取得部分产权,何XX对房屋的出资贡献也至少占34%。

这一论证,为后续调解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何XX对房屋享有不可否认的财产权益,原告无法完全排除。

第二步:主张遗嘱部分无效,为何XX争取生存空间

杨律师指出,殷XX的遗嘱虽然形式上是自书,但其处分了属于何XX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殷XX未经何XX同意,擅自将整套房屋留给女儿,侵犯了何XX的合法权益,该遗嘱中涉及何XX份额的部分应属无效。

第三步:以情动人,阐述何XX的付出与困境

在法律论证之外,杨律师着重向法庭和原告方陈述了何XX多年来的付出。她与殷XX共同生活近二十年,在殷XX患癌的七年里,何XX倾尽积蓄、日夜照料,让身患绝症的殷XX延续了七年生命。如今她年事已高,退休金仅2000余元,没有其他住房,如果被赶出这套房子,将面临无处安身的困境。

杨律师在代理意见中写道:“殷XX的行为虽不违法,但违背了做人的基本原则和公序良俗。法律不应当成为负心汉的利器,去伤害一个毫无私心、只顾付出的老年人。”这段话直击人心,也让原告方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诉求。

第四步:主动提出调解方案,促成双赢结局

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杨律师主动与原告方沟通,表达了何XX愿意调解的意愿。她提出:何XX并不坚持要分走一半房产,但她需要一笔合理的经济补偿,以确保自己能在搬离后有地方居住、有资金生活。


04.调解结果

经北京市通州区XX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X房屋由原告殷X继承;

2.原告殷X给付被告何XX房屋折价款45万元,于2025年1月31日前付清;

3.被告何XX、何X于2025年2月28日前将上述房屋腾退并交还给原告殷X;

4.殷XX的丧葬费、抚恤金等遗属待遇归何XX、何X所有。


05.律师解读

调解书送达之际,杨律师复盘全案,从法律与实务角度作出了如下解析:

1. 遗嘱自由并非绝对,不能处分他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但“个人财产”是关键。如果遗嘱中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部分,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本案中,何XX对房屋享有34%的出资权益,殷XX的遗嘱不能剥夺这一权利。

2.再婚家庭的财产规划尤为重要:再婚夫妻的财产关系更为复杂,往往涉及婚前财产、婚后共同积累、继子女的抚养关系等。建议再婚夫妻在婚前或婚内通过协议明确财产归属,避免身后产生纠纷。本案中,如果殷XX在立遗嘱时能考虑到何XX的贡献,提前给予合理补偿,或许就不需要走到诉讼这一步。

3. 调解在家事纠纷中的优势:本案如果坚持判决,法院很可能会认定遗嘱部分无效,何XX可能获得更高的份额。但判决意味着对抗,执行周期长,双方关系彻底破裂。而调解的结果让何XX能够快速拿到钱,避免漫长的执行程序,也无需再为房屋归属问题反复纠缠。对于年事已高、急需安顿的何XX而言,这是一个务实的选择。

4. 公房购房历史的复杂性不容忽视:本案中,房屋的购买经历了1999年和2007年两个阶段。如果只看1999年的协议,可能误以为房屋是殷XX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深入研究后发现,2007年的补交行为发生在再婚期间,这才是取得完全产权的关键。杨律师正是抓住了这一细节,才为何XX争取到了谈判筹码。这提醒我们,办理继承案件时,不能只看房产证登记时间,更要追溯财产来源和演变过程。


06.案件总结

《诗经》有云:“投我以木桃,报之以琼瑶。”夫妻相伴近二十年,妻子在丈夫患病期间不离不弃、倾尽所有。

这份付出,虽无法用金钱衡量,但法律应当在可能范围内给予适当的认可与保护。

诵盈律师的专业价值,体现在不仅精通法律条文,更懂得在法律的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这份调解书,不仅解决了一套房屋的归属,更让一位为家庭付出半生的妻子在失去丈夫后,依然保有了最后的体面与保障。

  • 2026-04-01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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