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内容
一、背景情况
2024年12月至2025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XX与董XX经预谋共同出资,在苏州市虎丘区某商场内设立游戏机房,实际作为赌博场所运营。该场所使用具有“上下分功能”的捕鱼游戏机作为赌博工具,为赌客提供积分兑换现金、线上转账充值服务。经查实,通过线上扫码充值上分的赌资共计约人民币130余万元。被告人黄XX系主要出资人和决策者之一,涉案期间获得分成10.8万元。2025年3月24日,黄XX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二、案件难点
涉案金额巨大:赌资超过130万元,属于“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起点高。
主犯地位明确:黄XX与董XX共同出资、共同决策,系犯意发起者、行为实施者和主要获利者,被认定为主犯,无减轻处罚空间。
前期拒不认罪:到案后,黄XX在公安机关前四次讯问中均未如实供述,不构成坦白,失去了一个从轻情节。
法律认知无辩驳空间:黄XX通过指定挂名法人、规避打击等行为,证明其对开设赌场的违法性有明确认知,辩护人提出的“认识错误”意见未被法院采纳。
三、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会见黄XX,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面对清晰的指控和充分的证据(微信记录、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现场笔录等),我判断本案无罪辩护空间极小,核心目标应是争取从宽处罚。
推动认罪认罚:我多次与黄XX沟通,释X法律后果和认罪认罚的从宽政策,说服其改变态度,从拒不认罪转为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黄XX在辩护人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为后续从宽处理奠定基础。
积极协商量刑:我代表黄XX与公诉机关就量刑建议进行沟通,尽管主犯、情节严重无法改变,但通过认罪认罚争取到在法定刑起点附近量刑。
提出合理辩护意见:庭审中,我提出黄XX对行为性质存在认识错误、构成从犯、构成坦白等辩护意见。虽然法院经审查认为这些意见与事实不符未予采纳,但我通过全面陈述案件事实和黄XX的态度转变,向法庭展示了当事人的悔罪表现。
配合退赃退赔:虽然判决书中未明确黄XX退赃,但全案其他被告人有退赃行为,我指导黄XX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处理涉案财物。
四、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黄XX犯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系主犯,不构成坦白,但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该刑期是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法定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最低起点刑,相比可能面临的更重刑罚,通过认罪认罚实现了量刑最优化。当事人对结果表示接受,未上诉。
附:判决书原文(已隐藏当事人身份信息)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案号已隐藏)
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X,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已隐藏),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已隐藏)。2025年3月2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3月24日被羁押),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X,上海XX律师。
(其他被告人信息已隐藏)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董XX、田XX、姜XX、马XX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董XX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5年12月1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内容及审理查明事实已作脱敏处理,核心事实:2024年12月至2025年3月,被告人黄XX、董XX共同出资在苏州市虎丘区某商场设立赌场,使用具有上下分功能的捕鱼游戏机,提供积分兑换现金服务,赌资累计130余万元。黄XX系主犯,获利10.8万元。)
辩护人刘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黄XX对其开设赌场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构成坦白及从犯的辩护意见,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黄XX减轻处罚。
(其他辩护人意见及法院对辩护意见的评判已作脱敏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董XX、田XX、姜XX共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马XX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XX、董X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田XX、姜XX、马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姜XX系累犯,从重处罚。被告人马XX有坦白情节。被告人黄XX、董XX、田XX、姜XX、马XX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作用及表现,决定对被告人黄XX、董XX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田XX、姜XX、马XX减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刘X所提被告人黄XX对开设赌场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的辩护意见,经查,黄XX与董XX共谋时明确选择具有“上下分功能”的捕鱼机,组织他人提供收款码和兑换现金服务,并指定挂名法人以规避打击,足以证明其具有明确认知,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刘X所提被告人黄X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黄XX事先共谋、共同出资、参与决策并分取高额利润,系犯意发起者、行为实施者和获利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刘X、孙X提出被告人黄XX、田XX构成坦白的辩护意见,经查,二被告人到案后经四次讯问均未如实供述,不具备坦白的及时性和全面性,不能认定坦白。但二被告人此后态度转变,逐步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在认罪认罚情节中予以肯定并从宽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自2025年3月24日起至2030年5月23日止)
二、被告人董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人田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四、被告人姜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五、被告人马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六、对本案涉案赌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七、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