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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职务犯罪案件(管理费总额约9000万元,已兑现6246.81万元,徐民实际分得800万元)。尽管自首、从犯等意见未被采纳,但通过推动当事人认罪认罚、积极退赃160万元、论证立功情节,成功为当事人在法定刑幅度内争取到相对从宽的处理结果,体现了律师在量刑协商中的专业价值。

案件详情

案情内容

一、背景情况
2018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徐XX伙同时任某城投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黄XX等人,利用黄XX的职务便利,将四个工程建设项目(书香公园地下车库及人防工程、五众泾XX一期、市民服务中心三期、五众泾XX二期二标段)指定给徐XX等人借壳的公司为中标意向单位。项目中标后,徐XX等人将项目非法转卖给实际施工人,按照项目决算价4.88%-8%的标准收取“管理费”,约定扣除费用后由黄XX夫妇、徐XX、张XX三方均分。四个项目“管理费”总额约9000万元,至案发已兑现6246.81万元,徐XX实际分得800万元。此外,徐XX还组织安排了上述四个项目的串通投标事宜,通过量身定制投标条件、联系陪标单位等方式确保内定单位中标。2024年3月15日,徐XX被监察委员会留置。

二、案件难点

  1. 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起点极高。

  2. 共同犯罪主犯地位明确:徐XX在权钱交易链条中负责串围标、寻找实际施工方、收取好处,系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被认定为主犯。

  3. 自首难以认定:徐XX系监委电话通知后到案,而非主动投案,不构成自首,仅能认定为坦白。

  4. 行为定性争议大:辩护人提出的“应定性为行贿罪而非受贿罪”“串通投标罪应与受贿罪择一重罪处罚”“徐XX系从犯”等辩护意见,均因证据充分未被法院采纳。

  5. 串通投标罪独立评价:法院认为受贿与串通投标保护法益不同,应数罪并罚,增加了量刑压力。

三、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面对清晰的指控和充分的证据(证人证言、银行流水、项目资料、同案犯供述等),我判断本案无罪辩护空间极小,核心目标应是通过量刑情节争取从宽处理。

  • 推动认罪认罚:我多次与徐XX沟通,释X法律后果和认罪认罚的从宽政策,说服其自愿认罪认罚,为后续从宽处理奠定基础。

  • 积极退赃:在调查期间,我协助徐XX及其家属退出赃款160万元,充分体现悔罪态度,法院将此作为酌情从轻情节。

  • 挖掘立功情节:我仔细梳理案件材料,发现徐XX提供了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遂向法院提出构成立功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予以采纳,依法从轻处罚。

  • 提出全面辩护意见:庭审中,我围绕自首(虽未认定但争取坦白认定)、从犯(虽未认定但充分阐述其作用)、立功(成功认定)、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进行系统辩护,力求在法定刑幅度内争取最低量刑。

四、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徐XX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主犯)、串通投标罪(情节严重),数罪并罚。鉴于其具有坦白、立功、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受贿罪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该量刑为法定刑起点刑附近),串通投标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当事人对结果表示接受,未上诉。


附:判决书原文(已隐藏当事人身份信息)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已隐藏)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X,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已隐藏),汉族,高中文化,某公司负责人,住苏州市苏州XX(地址已隐藏)。被告人徐XX因涉嫌严重违法,于2024年3月15日被苏州市相城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24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徐XX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24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3日因涉嫌犯受贿罪、串通投标罪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X、邹XX,上海XX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内容及审理查明事实已作全面脱敏处理,核心事实:2018年至2021年,被告人徐XX伙同时任某城投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黄XX等人,利用黄XX职务便利,将四个工程项目指定给徐XX等人借壳的公司为中标意向单位。项目中标后转卖给实际施工人,收取“管理费”总额约9000万元,至案发已兑现6246.81万元,徐XX实际分得800万元。另,徐XX组织安排了上述四个项目的串通投标事宜。)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X伙同他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又伙同他人串通投标价格,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XX犯数罪,应予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X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部分受贿犯罪中,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徐XX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XX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XX及家属已退出部分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XX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徐XX系监委电话通知后到办案点接受调查,不构成自首,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XX在串通投标罪中系自首的意见,经查,串通投标事实办案机关已先掌握,不构成自首,但构成坦白。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X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受贿共同犯罪中,徐XX负责串围标事宜并寻找实际施工方,事后收取好处,在权钱交易链条中不可或缺,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徐XX构成立功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3月15日起至2034年10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已退出的受贿所得款项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继续向被告人徐XX追缴尚未退出的受贿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串通投标犯罪中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2026-03-01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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