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7月,刘X,北京市某运输公司司机,受公司负责人安排,驾驶罐车将一批工业废水运送至指定地点。刘X在运输过程中仅负责驾驶车辆,对废水的具体成分和最终处置方式并不完全了解。该批废水被非法倾倒后造成环境污染,公安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刘X刑事拘留,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刘X到案后如实供述,辩称其系按公司指令运输,不知道废水会被非法倾倒,且其仅负责运输环节,未参与倾倒决策。刘X的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了北京专业的污染环境罪律师赵飞全。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发现刘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赵律师调取了刘X的劳动合同、运输记录、与公司负责人的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刘X系按公司负责人指令执行运输任务,未参与废水的处置决策和倾倒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刘X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家属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刘X的行为虽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起诉。
第一,刘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其仅按公司负责人指令执行运输任务,未参与废水的处置决策和倾倒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刘X具有自首情节。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刘X到案后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家属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第四,刘X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其犯罪系因法律意识淡薄、被公司利用所致,主观恶性较浅。
综上,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恳请贵院依法对刘X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赵律师还向检察院提交了自首证明、退赃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材料。
三、判决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刘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从宽情节,依法决定对刘X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刘X避免了刑事犯罪记录,得以继续工作和生活。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运输司机从犯+自首+认罪认罚”争取酌定不起诉的案例。在污染环境共同犯罪中,仅负责运输环节的司机若未参与处置决策,仅按指令执行,通常可以认定为从犯。根据2026年最新司法解释,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北京污染环境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定位从犯地位和自首情节,结合认罪认罚、退赃等从宽情节,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北京专业的污染环境罪律师在共同犯罪辩护和量刑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