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患者A,生前因“呼吸困难、四肢水肿”于2023年12月12日入住齐齐哈尔某医院(以下简称“院方”)呼吸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包括:呼吸衰竭、肺性脑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栓塞、下肢静脉血栓形成等多种严重疾病。次日清晨患者病情恶化,转入IC某抢救,治疗15天后因无更好治疗方案转回普通病房,于2023年12月28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方认为,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治疗措施选择不当、辅助检查不及时不完善、抗生素使用不恰当等过错,导致患者死亡。经齐齐哈尔某调解中心调解未果,患方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诉讼中,经患方申请,法院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鉴定意见认定:院方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至次要因果关系。院方曾申请重新鉴定,但未获法院准许。
另查明,患者死亡后院方曾建议尸检,但患方签字不同意尸检。患者女儿书面放弃本案索赔权利。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
法院酌定院方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院方赔偿患方:
医疗费(含外购药):34,330.71元
死亡赔偿金:182,460元
营养费:1,280元
护理费:1,973.76元
交通费:48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
丧葬费:47,875.02元
上述合计269,567.49元,院方承担20%即53,913.5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鉴定费22,000元,法院认为患方未尸检对鉴定费产生负有一定责任,酌定院方承担4,400元,患方自担17,600元。
合计院方赔偿总额:63,913.50元 + 4,400元(鉴定费部分)= 68,313.50元,并承担相应案件受理费1,392.24元。
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核心难点在于:
1.患方未同意尸检,导致死因不明,增加了过错与因果关系证明的难度;
2.鉴定意见认定的责任比例仅为“轻微至次要”,法院最终采信20%赔偿责任;
3.医疗费中医保统筹支付部分未获支持,仅支持个人实际支出及合理外购药费。
法院未支持患方主张的30%责任比例及50,000元精神抚慰金,但认可了鉴定意见的证明力,驳回了院方重新鉴定的申请。
律师价值
代理律师在本案中的主要工作及价值体现:
1.证据组织与诉讼策略:全面梳理患者两次住院病历、费用清单、外购药凭证、调解终止通知书、院方出具的尸检说明等材料,及时申请司法鉴定,为因果关系认定奠定基础。
2.应对重新鉴定申请:针对院方对鉴定意见的质疑,协助鉴定机构出具异议回复函,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成功抗辩院方重新鉴定的申请,维持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
3.合理计算损失范围:准确区分医疗费中个人支付与医保统筹支付部分,主张外购人血白蛋白等合理费用,避免诉求被大幅核减。
4.争取精神抚慰金:尽管院方主张不超过5,000元,法院最终支持10,000元,部分实现患方诉求。
本案律师在不利因素(未尸检、责任比例较低)下,为患方争取到了实际赔偿,体现了律师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专业鉴定启动、证据链构建、程序对抗的核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