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患者B,2021年12月24日因腹胀在当地医院检查发现肝大、腹腔积液。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1月8日,患者至哈尔滨某医院(以下简称“院方”)住院治疗10天,入院时诊断为肝损伤,出院时诊断为急性肝功能衰竭、门静脉海绵样变等。出院后患者辗转北京某医院、北京E医院、某附属医院求治,但因病情严重已无法进行肝移植,于2022年1月13日在家中死亡。
患方认为,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未及时排查肝炎病毒、未及时进行腹部血管成像检查导致延误发现门静脉海绵样变、未采用人工肝或肝移植等治疗措施、病历记载前后矛盾且涉嫌伪造医患沟通记录等。因与院方协商赔偿未果,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诉讼中,经患方申请,法院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鉴定意见认定:院方对患者B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患方支付鉴定费22,000元。
另查明,患者父母已于某年离婚,二人均为农民,身体多病,丧失重体力劳动能力,无退休金,靠出租少量农田维持生活,且再无其他子女。村委会、镇政府民政办公室出具了相关证明。
案件结果
一审(哈尔滨市某人民法院)判决:
院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院方赔偿:
医疗费(含救护车转运费):8,263.5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
营养费:650元
护理费:802元
误工费:977元
死亡赔偿金:382,120元
丧葬费:23,937.5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552,500元(父母各276,250元)
交通费:19.5元
鉴定费:22,0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合计赔偿总额:1,041,919.5元(实际判决主文各项相加为:8,263.5+650+650+802+977+382,120+23,937.5+552,500+19.5+22,000+50,000 = 1,041,919.5元),同时院方承担案件受理费14,203元。
二审(哈尔滨市E人民法院)判决:
院方上诉请求改判不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及按50%比例计算精神抚慰金。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死亡赔偿金不属重复计算,计算方式合法;精神抚慰金5万元系综合全案案情酌定,合理合法。二审案件受理费9,575元由院方负担。
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核心争议焦点在于:
1.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院方主张父母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有农田出租即不属于“无其他生活来源”。法院结合村委会、镇政府出具的证明、父母年龄及病历材料,认定二人已丧失重体力劳动能力、无稳定收入,符合被扶养人条件。
2.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式:法院按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7,625元/年×20年×50%责任比例×2人计算,且年赔偿总额未超过法定上限,合法有效。
3.精神抚慰金是否按责任比例折减:法院认定精神抚慰金不按过错比例折减,综合考虑丧子之痛等严重精神损害,全额支持5万元。
二审维持原判:院方上诉理由均被驳回,判决生效。
本案患方在患者未行尸检、多家医院就诊的情况下,仍成功证明院方过错与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获得较高比例(50%)及高额赔偿。
律师价值
代理律师姚凤东在本案中的主要工作及价值体现:
1.全面梳理跨省就诊证据:患者先后在哈尔滨、北京四家医院就诊,律师系统整理了各阶段病历、费用票据、诊断证明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院方延误治疗导致病情恶化及错过肝移植时机。
2.成功启动司法鉴定:及时申请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鉴定意见认定院方存在多项过错、原因力为同等原因,为索赔奠定了核心依据。
3.抗辩院方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针对院方提出的“未做劳动能力鉴定”“有农田出租即有生活来源”等抗辩,律师充分运用村委会、镇政府证明及病历材料,说服法院认定父母符合被扶养人条件,并正确计算生活费,避免了大额赔偿被剔除。
4.二审应对:在院方上诉后,律师提交详细答辩意见,援引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成功维持一审判决,特别是保住了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全额。
精神抚慰金争取:在同等责任比例下,律师成功争取法院未按50%折减精神抚慰金,而是全额支持5万元,体现了对生命权侵害严重性的有力主张。
本案律师在患者死亡、未尸检、多家医院就诊等复杂背景下,通过严谨的证据组织和法律论证,为痛失独子的老年父母争取到104万余元赔偿,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医疗损害纠纷中的专业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