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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律师成功争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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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告人被认定为主犯、无自首的不利局面下,系统梳理全部从宽情节,协助认罪认罚获较低量刑建议,确认退赃事实,最终争取到接近法定最低刑的判决,实现量刑阶段的有效辩护。

案件详情

案件详情

2025年6月,被告人A伙同BC(另案处理)在软件中接受上线指令,明知所取钱款为违法所得,仍参与取现转移犯罪所得。具体事实如下:

1.2025年6月13日,三人驱车前往辽宁省某地,由A到达指定地点,将被诈骗人D装有61万元现金的袋子取走。后B获得价值7000元的币,A未获利。

2025年6月16日,三人驱车前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某地,由B转入价值41万元币后,A戴口罩、帽子、携带摄像头到达指定地点,将被诈骗人E装有41万元现金的布袋取走。A获利6000元。

综上,A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计102万元,非法获利6000元。A2025年6月17日在黑龙江省某服务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指控A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A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A应认定为从犯A未参与前期沟通、决策、准备资金等关键环节,仅是被C支配的执行者,两次取钱行为即便没有AC也可完成。其获利仅6000元,远低于组织者,作用辅助、次要。

2.A具有自首情节A到案后主动、稳定、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在黑龙江齐齐哈尔某区实施的犯罪行为。

3.A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赃(6000元已被扣押),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4.具有中止意愿A某地取钱后已意识到行为违法,但在去往E地途中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查明:A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A到案后仅供述齐齐哈尔部分犯罪事实,未及时供述某地部分,不符合自首条件;犯罪已既遂,中止意见不成立。但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初犯、偶犯、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

1.被告人A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

2.违法所得6000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跑分”取现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A参与转移诈骗赃款102万元,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新的司法解释,50万元以上),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最终判处三年一个月,接近法定最低刑。辩护人提出的从犯、自首等意见未被采纳,但认罪认罚、退赃、初犯等情节获法院认可,在量刑上为当事人争取了相对有利的结果。

律师价值

辩护律师在本案中的主要工作及价值体现:

1.全面提出辩护观点:从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从犯)、到案后的供述情况(自首)、认罪态度、退赃、初犯偶犯等多个角度提出辩护意见,虽部分未被采纳,但系统性地呈现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全部情节。

2.量刑协商与认罪认罚:协助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获得公诉机关相对较低的量刑建议(三年一个月),并在庭审中坚持辩护意见,未因认罪认罚而放弃对从犯、自首等情节的争取。

3.退赃处理:涉案6000元违法所得被公安机关扣押,律师协助确认退赃事实,为法院酌情从轻处罚提供了依据。

4.程序保障:在简易程序合议庭审理中,确保被告人诉讼权利,对证据质证、量刑辩论等环节发表意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本案律师在被告人被认定为主犯、无自首情节的不利局面下,仍通过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使被告人获得接近法定最低刑的判决,体现了刑事辩护在量刑阶段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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