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被告人XX,原系黑龙江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现场销售岗及生产销售岗员工,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生猪头数清点、称重过磅、售前称重划猪等。2023年7月,B(另案处理,系公司销售负责人)与XX、C、D、王E(均另案处理)等人商议,通过在生猪过磅时使用遥控设备调减重量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财物。XX同意参与。
2023年7月16日至9月19日期间,客户苏X通过B在某公司多个养殖场购买生猪时,由XX等人使用遥控设备调减生猪过磅重量,赚取中间差价。其中,XX共计参与调减21车,非法获利10,500元。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XX参与的犯罪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失共计64,329.8元,属数额较大。
2023年9月20日,XX在克东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XX等人退赔公司损失共计113,500元(含XX退赔部分)。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指控XX犯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人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XX系初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良好。
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可减少基准刑的30%。
积极退赃,案发后家属积极联系受损单位,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谅解,依据量刑指导意见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关于自首情节:辩护人提出XX系由公司审计部门送交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属于“准自首”,请求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XX系被公司审计人员扭送至公安机关,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扣押在案的紫色某品牌手机一部(供犯罪所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总结
本案系公司内部员工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遥控设备调减货物重量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职务侵占案件。XX参与犯罪数额64,329.8元,达到“数额较大”标准(6万元以上),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法院在认定XX为主犯、无自首情节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其认罪认罚、初犯、全部退赃等情节,采纳了辩护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实现了较好的量刑结果。
律师价值
辩护律师在本案中的主要工作及价值体现:
全面梳理从轻情节:紧扣认罪认罚、初犯、退赃退赔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向法庭充分阐述量刑减让的依据,虽自首意见未被采纳,但其余情节均获法院认可。
积极推动退赃与谅解:协助被告人家属与受损单位沟通,及时退赔全部赃款,取得公司谅解,为法院酌情从轻处罚提供了重要依据。
争取缓刑:在被告人系主犯、涉案数额较大的情况下,通过强调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无再犯危险等,成功说服法院适用缓刑,使被告人免于实刑羁押。
认罪认罚程序保障:协助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保在侦查阶段即体现良好认罪态度,获得公诉机关相对较低的量刑建议(六个月),并最终被法院采纳。
本案律师在被告人无自首、系主犯的不利局面下,通过精准的量刑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结果,体现了刑事辩护在量刑协商和缓刑适用中的积极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