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24年8月21日,A乘坐的客车因驾驶员孙X操作不当发生侧滑撞树,致A受伤。经交警认定,驾驶员孙X负全部责任。A先后住院148天(第一次83天,第二次65天康复治疗)。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限额60万元。
A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一审法院支持了A第二次住院期间自行雇佣护工产生的护理费12,800元,判决保险公司赔偿A各项损失合计85,516.29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称:司法鉴定意见认定护理期为伤后60日,而A第一次住院已达65日,起航客运公司已超额支付该部分护理费,第二次住院的护理费不应再予支持。
A委托律师代理二审。律师提出:第二次住院系遵医嘱转康复治疗,出院记录及门诊病历均载明“患者日常生活不能自理,需人生活日常照料”,实际雇佣护工并支付12,800元,费用真实合理,且低于市场价,依法应予支持。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齐齐哈尔市某人民法院)审理认为:A遵医嘱转康复治疗并雇佣护工合情合理,实际支付的护理费属于合理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由保险公司负担。
案件总结
本案争议焦点为鉴定意见确定的护理期(60日)与伤者实际康复住院期间(65日)存在重叠,保险公司主张不再支付第二次住院护理费。二审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观点:鉴定意见是对一般护理期的评估,不能否定医疗机构根据实际病情作出的具体护理医嘱;伤者年事已高,康复期间确需护理,且费用已实际发生,应予赔偿。本案体现了对伤者实际合理损失的司法保护。
律师价值
1.精准回应上诉理由:紧扣“鉴定意见与医嘱的关系”,指出鉴定意见仅为一般性评估,医疗机构的具体医嘱更具针对性和临床依据,应优先适用。
2.强化证据链:充分运用出院医嘱、门诊病历记载“日常生活不能自理,需人照料”等关键证据,证明护理必要性和合理性。
3.量化合理性论证:强调A支付的200元/日护理费低于当地有资质护工的市场价格,实际损失真实合理。
二审维持胜诉: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为当事人保住8.5万余元赔偿款,免于因上诉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