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被告人A,2024年8月,A通过“xx”“xxx”等社交软件联络他人,在某区某宾馆内组织被告人B、C以X-交、X-交等方式进行聚众淫乱活动一次。2025年2月20日,A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聚众淫乱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人律师提出:A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其本人身患艾滋病,需常年服药、定期复查,家境贫寒系低保户,父母均患重病需其照顾,请求法院对其宣告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A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但未采纳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判决:
A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实刑,未适用缓刑)。
涉案扣押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案件总结
本案系一起多人参与、多次发生的聚众淫乱犯罪。A组织一次聚众淫乱活动,系首次参与该类犯罪。法院综合其组织次数(1次)、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六个月),但未采纳缓刑请求,判处实刑。辩护人提出的家庭困难、患病等情节未被法院作为法定或酌定从轻、缓刑的依据。
律师价值
1.争取认罪认罚从宽:协助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获得公诉机关相对较低的量刑建议(六个月),为法院最终采纳该刑期奠定基础。
2.全面提出从轻情节:充分阐述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确保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3.尝试争取缓刑:虽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辩护人结合当事人患病、家庭困难等实际情况提出缓刑申请,体现了对当事人人文关怀和合法权利的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