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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代理上市集团公司)胜诉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解除合同,被告返还原告三个月服务费27,500元,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

施政律师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某某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案件类型:合同事务

代理结果:胜诉(部分支持诉请)

案件主要内容:原告与被告签订NC系统服务合同,支付年费11万元。后因原告XX公司破产,存放服务器设备的机房被关闭,导致合同基础条件丧失,服务无法继续。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服务费。

争议焦点1. 合同无法履行是否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情势变更”导致;2. 合同解除后的费用如何返还(全部还是部分);3.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律师价值:作为原告代理人,成功论证了因XX公司破产、机房关闭这一双方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构成“情势变更”,继续履行合同对原告明显不公,主张解除合同应予支持。同时,主张股东财产不独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法院基本采纳了代理意见,判决解除合同、部分返还费用,并由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办案心得:在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纠纷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是难点也是关键。需要充分论证变化的“无法预见性”、“非商业风险性”以及继续履行的“显失公平性”。本案中,将外部XX公司破产这一重大事件与合同履行的基础(机房运行)直接关联,论证有力。此外,在一人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时,不要忽略追究其股东连带责任的可能,这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 1970-01-01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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