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合同纠纷:代理原告成功解除合同,全额追回54万元投资款及利息

  • 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
隋常有律师 在线
上海市海华永泰(沈...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9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隋常有律师通过系统梳理微信沟通记录、书面催告函等证据,成功证明被告怠于履行能源管理协议等核心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法院据此判决解除合同,全额返还54万元借款及利息,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权与财产权益。

案件详情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上海某新XX,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XXXX号。

法定代表人:范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常有,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周XX,同所律师。

被告:辽宁XX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XXXXX-XX号,实际经营地沈阳市苏家屯区南京南XX号XXXX。

法定代表人:齐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辽宁XX律师。

被告:刘X,女,XXX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XX乡XX村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系辽宁XX律师。

原告上海某新XX与被告辽宁XX公司、刘X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X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常有、周XX,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XXX签署的《合作协议书》;2.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款项54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3.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XXX,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合作实施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协议约定由被告一负责项目手续办理(包括发改备案、能源管理协议等)。协议签署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一及被告二(被告一股东)支付借款共计54万元。此后,被告一怠于履行协议义务,未能完成能源管理协议签署等合同义务,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多次书面催告无果,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辩称,被告一并未怠于履行义务,已办理完毕备案变更手续,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二的收款行为系职务行为。

经审理查明:XXX,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合作实施三个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告负责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缴纳注册资金300万元,被告一作为名义股东代持10%股权。协议约定,被告一负责项目合法开工建设所需手续的办理(包括发改备案、能源管理协议、场地使用协议等)。协议还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若项目因被告一原因无法并网发电,被告一应返还借款。

协议签订后,原告于XXX通过案外人向被告二转账50万元(附言“借款”),于XXX向被告一转账4万元(备注“借款”)。XXX,双方注册成立项目公司。被告一将三个项目的《项目备案证明》备案至项目公司名下,但未能完成能源管理协议更换及租赁合同等事宜。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一未履行。XXX,项目公司与案外人签订《合同解除协议》,解除了EPC总承包合同。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支付借款54万元。被告一除履行备案变更义务外,未能按合同第5.1条约定履行能源管理协议、场地使用协议等核心义务,且经原告多次催告后仍未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时间为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XXX)。合同解除后,被告一应返还54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解除之日起算)。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一、被告二存在“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XXX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二、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54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4万元为基数,自XXX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被告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隋常有律师
隋常有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隋常有律师
5.0分热情执业:9年
隋常有律师
12101201****5114 执业认证
  • 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 合伙人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金融保险
  • 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街道青年北大街19号
隋常有律师 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青年律师发展委员会主任,执业十年,累计承办各类案件逾千件。 长期专...
  • 185 0241 794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