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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与南召县某物流、徐X返还原物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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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与南召县某物流、徐X返还原物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朱X通过物流公司向客户运送72个合金锤头,其中36个成功送达客户,剩余36个由被告南召县某物流及经营者徐X保管。后原告多次要求返还,被告以物流停业、不知货物所在地为由拒绝归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原物或支付等值价款,并赔偿差旅费、律师费等损失。

审批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销货单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告在保管期间致使涉案合金锤头灭失,具有高度盖然性。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判决被告返还原告36个合金锤头;若不能返还,应支付等值价款19786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原告主张的差旅费、律师费等,因无合同约定,不予支持。


  • 1970-01-01
  •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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