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确认无效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普通程序
案情简介
原告牛XX与被告段XX系合法夫妻,二人于 1984 年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段XX在未告知牛XX的情况下,多次向被告强女士转账,款项合计两万余元。牛XX发现后,认为段XX与强女士存在不正当交往,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害自身合法权益,且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段XX对强女士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强女士返还相应款项。原告委托陕西XX律师代理案件,被告强女士委托陕西XX律师代理案件,段XX未委托律师。
段XX辩称其与强女士系歌友关系,转账系支付共同消费、代买物品等费用,并非无偿赠与;强女士辩称双方为正常朋友往来,转账包含借款偿还、旅游垫付、代买支出等,不存在无偿受赠情况。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方提交结婚证、双方交易流水、社交平台截图、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夫妻关系、转账事实及二被告不正当交往情况;被告强女士提交借条、转账凭证、消费记录等证据,抗辩转账并非赠与。法院组织双方举证质证,逐一核查证据真实性与证明目的,核实转账明细、款项用途、借款及垫付事实,结合双方交往言行与资金往来情况,认定案件核心事实。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1. 确认段XX向强女士的赠与行为无效;2. 强女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牛XX 23269.40 元;3. 驳回牛XX其余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牛XX与段XX的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处分。段XX与强女士交往超出正常朋友范畴,擅自用夫妻共同财产向强女士转账,部分款项具有特殊赠与含义,侵害牛XX财产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法院扣除借款偿还、合理旅游垫付等费用及强女士回转款项后,认定强女士应返还的具体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