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
审理法院: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审理程序:普通程序
案情简介
原告崔XX乘坐被告全先生无证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认定全先生负全部责任。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将驾驶员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赔偿。原告委托律师代理案件,驾驶员及保险公司均委托代理人应诉。
办案经过
法院立案后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票据、交通住宿凭证、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被告提出事故认定有误、原告自陷风险等抗辩。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三期及后续治疗等事项进行鉴定,组织双方举证质证,核查事故成因、责任比例、损失金额及保险赔付范围。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全先生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389812.30 元(含已垫付费用);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理由:被告无证驾驶、操作不当是事故主要原因,原告作为成年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按 7:3 比例分担责任;原告属于本车人员,保险公司无需在交强险内赔付;法院依法核定各项损失,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