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XX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案进入审判阶段时,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3年至5年,而该罪名通常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这一背景下,朱XX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经审判阶段持续辩护后,最终成功为朱XX争取到有期徒刑1年6个月,较公诉机关最初建议的最低刑减少了1年6个月,辩护效果十分显著。
本案中,朱XX因在纠纷中驾车冲向人群,造成一人受伤。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公诉机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未认定朱XX构成自首。
案件进入法院审判阶段后,朱XX经会见和全面阅卷认为,本案在罪名定性方面争议不大,但案件中存在一个足以显著影响量刑结果的重要情节,即朱XX在案发后并未逃离现场,而是在明知有人报警的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待处理,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
围绕这一关键问题,朱XX在庭审中提出了明确、有力的辩护意见,重点就自动投案、自愿留在现场、到案后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论证,指出本案符合自首认定的法律要求,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庭审中,针对公诉机关关于朱XX不构成自首的意见,朱XX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规定持续展开辩护,准确抓住影响本案量刑结果的核心突破口。第一次开庭后,公诉机关对案件进行了重新审视,并在第二次开庭时变更起诉意见,认定朱XX构成自首,同时调整量刑建议。
最终,法院采纳了相关辩护意见,对朱XX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案件结果较公诉机关最初量刑建议和通常量刑起点均实现了实质性下降,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