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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经朱坤律师辩护审判阶段认定自首获减轻处罚 苏州危害公共安全刑事辩护律师 苏州张家港刑事律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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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坤律师能够在案卷材料中敏锐捕捉到“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这一细节,并结合司法解释准确论证自首成立条件,最终推动公诉机关变更起诉意见,使当事人获得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判决结果。这不仅体现了其对刑事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握,也展现了在重罪案件中通过情节辩护争取量刑改善的实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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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经朱坤律师辩护审判阶段认定自首获减轻处罚   苏州危害公共安全刑事辩护律师  苏州张家港刑事律师推荐

一、案情概述

本案中,朱XX因在酒吧门口与他人发生纠纷,后驾车冲向人群,导致一人受伤。案发后,朱XX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检察机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并提出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量刑建议,但在起诉意见中未认定朱XX构成自首。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刑法中的重罪,对应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面临的刑期通常不低于三年。因此,本案的辩护重点并非在于罪名本身,而在于能否通过关键情节的认定,为当事人争取到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辩护重点与办理经过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朱坤律师经会见及审查案卷后注意到,虽然朱XX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忽略了一个重要事实:朱XX在案发后,明知他人已报警,仍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前来处理,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依法构成自首。自首作为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在重罪案件中对量刑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庭审中,朱坤律师明确提出朱XX应当认定为自首,并结合案发现场监控、报警记录、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对其投案的自动性、自愿性及供述的真实性进行了系统论证。针对公诉机关最初关于“未如实供述”的意见,朱坤律师进一步指出,朱XX的供述已达到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程度,依法足以认定自首。

第一次开庭结束后,公诉机关对案件进行了重新审查,并在第二次开庭时变更起诉意见,认定朱XX构成自首,同时相应调整了量刑建议。

三、办理结果

经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公诉机关变更后的意见,认定朱XX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最终判处朱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相较于法定最低刑三年及公诉机关最初量刑建议,本案刑期实现了实质性下降,辩护效果显著。

四、案例评析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它展示了在重罪案件中,关键情节的认定对量刑结果的决定性影响。

在司法实务中,部分案件因为行为性质较为严重,罪名争议空间较小,辩护律师的突破口往往不在于改变定性,而在于能否准确识别并论证那些足以影响量刑走向的关键情节。自首、立功、赔偿谅解、初犯偶犯等法定或酌定情节,在重罪案件中常常成为能否突破法定刑幅度、实现减轻处罚的核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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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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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坤律师,中共党员,明崇律师事务所主任,南京大学法律本科、苏州大学法律硕士。自2006年起专职律师执业,深耕刑事辩护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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