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经朱坤律师辩护审判阶段认定自首获减轻处罚 苏州危害公共安全刑事辩护律师 苏州张家港刑事律师推荐
一、案情概述
本案中,朱XX因在酒吧门口与他人发生纠纷,后驾车冲向人群,导致一人受伤。案发后,朱XX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检察机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并提出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量刑建议,但在起诉意见中未认定朱XX构成自首。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刑法中的重罪,对应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面临的刑期通常不低于三年。因此,本案的辩护重点并非在于罪名本身,而在于能否通过关键情节的认定,为当事人争取到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辩护重点与办理经过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朱坤律师经会见及审查案卷后注意到,虽然朱XX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忽略了一个重要事实:朱XX在案发后,明知他人已报警,仍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前来处理,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依法构成自首。自首作为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在重罪案件中对量刑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庭审中,朱坤律师明确提出朱XX应当认定为自首,并结合案发现场监控、报警记录、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对其投案的自动性、自愿性及供述的真实性进行了系统论证。针对公诉机关最初关于“未如实供述”的意见,朱坤律师进一步指出,朱XX的供述已达到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程度,依法足以认定自首。
第一次开庭结束后,公诉机关对案件进行了重新审查,并在第二次开庭时变更起诉意见,认定朱XX构成自首,同时相应调整了量刑建议。
三、办理结果
经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公诉机关变更后的意见,认定朱XX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最终判处朱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相较于法定最低刑三年及公诉机关最初量刑建议,本案刑期实现了实质性下降,辩护效果显著。
四、案例评析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它展示了在重罪案件中,关键情节的认定对量刑结果的决定性影响。
在司法实务中,部分案件因为行为性质较为严重,罪名争议空间较小,辩护律师的突破口往往不在于改变定性,而在于能否准确识别并论证那些足以影响量刑走向的关键情节。自首、立功、赔偿谅解、初犯偶犯等法定或酌定情节,在重罪案件中常常成为能否突破法定刑幅度、实现减轻处罚的核心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