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汤X等人因在张家港要债过程中与对方发生冲突,后升级为持械斗殴事件,造成对方多人轻伤、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双方均属于多人参加斗殴,且存在持械情节,遂以聚众斗殴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3年6个月至4年6个月的量刑建议。
案件进入审理后,朱坤律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认为本案不能简单按照聚众斗殴罪处理。朱坤律师指出,汤X等人到张家港的目的在于要债,并非为斗殴而聚集;冲突的发生,是在对方先行纠集人员并动手的情况下产生的。基于案件背景和冲突起因,汤X等人的主观故意并非“聚众斗殴”,而是事发后出于自保和对抗所形成的伤害故意。
围绕这一关键分歧,朱坤律师在辩护中重点提出:本案在行为起因、主观目的和案件整体性质上,与典型的聚众斗殴案件存在明显区别,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认定逻辑,而不应机械适用聚众斗殴罪这一更重罪名。
除罪名定性辩护外,朱坤律师还围绕汤X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宽处罚情节,系统提出量刑辩护意见,积极为当事人争取更轻处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