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ATM机前发现他人遗忘的现金并将其拿走,表面看似简单,但在刑法评价上究竟属于盗窃、侵占,还是不构成犯罪,往往存在值得深入辨析的法律空间。熊XX案件,正是这样一起看似普通、实则具有较强定性争议的案件。
本案中,熊XX在银行自动取款机取款时,发现有人遗忘约1万元现金在取款机挡板上,遂将该款拿走后离开。后公安机关以熊XX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案件发生后,朱坤律师依法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朱坤律师围绕案件发生地点、财物状态、财物是否仍处于失主或银行控制之下,以及熊XX案发后的表现等关键问题展开深入分析。经认真研究后,朱坤律师认为,本案中的1万元现金在失主离开后,已不再处于失主或银行实际控制之下,依法更应认定为遗忘物,而并非盗窃罪意义上处于被害人控制中的财物。
在此基础上,朱坤律师进一步提出,熊XX的行为不仅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条件,也不符合侵占罪中“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关键特征。因为案发后,熊XX在发现公安机关调查时,主动承认并及时归还了财物,其行为并未发展到拒不返还、非法据为己有的程度。
围绕上述关键问题,朱坤律师分别于2020年5月18日、2020年5月20日向检察机关连续提交两份辩护意见,从案件定性、财物控制状态、公共场所属性以及疑罪从无等多个角度,系统阐述本案不应按盗窃罪处理的理由。
最终,在充分听取辩护意见后,检察机关依法对熊XX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该案通过对案件性质的精准把握和持续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处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