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吕X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起因在于,吕X所在船舶因人员配额不足,无法正常在App上申请船舶绿码。后吕X通过网络联系到一名自称可以“生成绿码”的人员,并在自己办理过一两次后,将该联系方式告诉了有同样需求的亲友。后相关行为被认定涉嫌通过技术手段非法生成绿码,吕X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
接受委托后,朱坤律师依法会见吕X,并迅速围绕其主观认知、文化程度、是否明知对方通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方式生成绿码、是否从中牟利以及是否构成共犯等关键问题展开辩护。经研究后,朱坤律师认为,吕X并不清楚对方具体通过何种方式生成绿码,其主观上一直以为对方是“有关系、能协调”,并不知道对方实施的是技术性违法犯罪行为,因此不具备共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故意。
同时,朱坤律师还指出,吕X向亲友转述联系方式、帮助联系相关人员,本质上是出于帮助亲友解决问题,并未从中加价牟利,也不能简单认定为帮助对方推广违法业务或者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围绕这些核心问题,朱坤律师先在侦查阶段申请取保候审,虽未获批准,但在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后,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吕X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书面辩护意见。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相关辩护意见,对吕X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随后依法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