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陆X兄弟二人在安葬母亲骨灰时,发现其父露天墓穴内存在积水问题,遂将父母骨灰盒带至村委办公场所,并以墓穴进水、管理存在问题为由,要求村委作出赔偿。后在公安机关出警人员现场协调下,村委同意赔偿4万元,并约定两天后付款。但当陆X兄弟再次前往领取赔偿款时,村委以系被胁迫为由报警,陆X随后被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
接受委托后,朱XX依法会见陆X,并迅速围绕墓地购买事实、村委管理责任、赔偿请求基础以及协商过程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等关键问题展开辩护分析。经认真研判后,朱XX认为,本案本质上属于因墓地管理问题引发的赔偿争议,陆X并不具有敲诈勒索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
在辩护过程中,朱XX重点指出:陆X父亲墓地系向村里购买,村委作为管理方本就负有相应管理责任;陆X提出的4万元请求中,既包括重新办理丧事的必要开支,也包括因墓穴问题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主张,并非毫无基础的无理索财。更关键的是,陆X与村委协商赔偿时,公安机关出警人员曾在场协调,这一事实本身也说明将该行为简单评价为敲诈勒索并不妥当。
围绕上述关键事实,朱XX在批准逮捕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了陆X不构成犯罪的书面辩护意见。检察机关采纳了相关辩护意见,对陆X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随后依法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