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郭X、杨X与张X、房某在聚餐饮酒后,张X因大量饮酒醉酒休息。次日凌晨,郭X发现张X已在其租住处死亡,遂通知杨X到场商议处理。之后,二人将张X尸体丢弃至租住处附近河道,并将张X电动车丢弃于上游河道处。后因群众报警,案件进入公安机关调查程序。经法医鉴定,张X系醉酒后呕吐物吸入气管导致窒息死亡。
案件发生后,朱坤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杨X辩护人。经全面了解情况后,朱坤律师认为,郭X、杨X与死者平时关系较好,二人将尸体丢弃河道的行为,主要是因担心张X死于其住处后自己要承担责任,出于逃避责任心理而作出错误处置,并非出于侮辱尸体的目的和故意。因此,从主观方面看,本案并不完全符合侮辱尸体罪的典型犯罪构成。
在侦查阶段,朱坤律师一方面提出二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另一方面又围绕二人系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后续如实供述事实等情节,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相关申请最终获得批准,为杨X、郭X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郭X另行委托孔静律师担任辩护人。庭审前,郭X、杨X分别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庭审中,朱坤律师、孔静律师继续坚持提出二人不构成侮辱尸体罪的辩护意见;同时退一步提出,即便认定构成犯罪,也应结合其主观恶性较低、自首、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认定案件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