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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侮辱尸体罪,朱坤律师辩护后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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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面对已经进入审判阶段的侮辱尸体案件,朱坤律师围绕主观恶性、自首、赔偿和取得谅解等关键情节持续辩护,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免于刑事处罚,体现了其审判阶段精准把握从宽空间的能力。

案件详情

      并非所有刑事案件的最佳结果都是无罪或不起诉。对于已经进入审判阶段、罪名认定存在现实基础的案件来说,能够通过辩护把结果争取到"免于刑事处罚",同样具有很强的实战价值。郭X、杨X案件,就是这样一例典型案件。

      本案中,郭X、杨X与张X、房某在聚餐饮酒后,张X因大量饮酒醉酒休息。次日凌晨,郭X发现张X已在其租住处死亡,遂通知杨X到场商议处理。之后,二人将张X尸体丢弃至租住处附近河道,并将张X电动车丢弃于上游河道处。后因群众报警,案件进入公安机关调查程序。经法医鉴定,张X系醉酒后呕吐物吸入气管导致窒息死亡。

      案件发生后,朱坤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杨X辩护人。经全面了解情况后,朱坤律师认为,郭X、杨X与死者平时关系较好,二人将尸体丢弃河道的行为,主要是因担心张X死于其住处后自己要承担责任,出于逃避责任心理而作出错误处置,并非出于侮辱尸体的目的和故意。因此,从主观方面看,本案并不完全符合侮辱尸体罪的典型犯罪构成。

      在侦查阶段,朱坤律师一方面提出二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另一方面又围绕二人系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后续如实供述事实等情节,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相关申请最终获得批准,为杨X、郭X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郭X另行委托孔静律师担任辩护人。庭审前,郭X、杨X分别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庭审中,朱坤律师、孔静律师继续坚持提出二人不构成侮辱尸体罪的辩护意见;同时退一步提出,即便认定构成犯罪,也应结合其主观恶性较低、自首、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认定案件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从宽辩护意见,认定郭X、杨X构成侮辱尸体罪,但对二人免于刑事处罚。案件结果较为理想,充分体现了辩护工作对审判结果的实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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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坤律师,中共党员,明崇律师事务所主任,南京大学法律本科、苏州大学法律硕士。自2006年起专职律师执业,深耕刑事辩护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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