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为山东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为两名律师;被告包括某混凝土公司、某建设集团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原告经连续背书取得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到期后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被拒绝签收,原告依法向出票人、承兑人及全部背书人行使票据追索权,要求三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 8 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相关费用。被告混凝土公司辩称其非出票人不应担责,被告XX公司主张原告需证明票据取得合法性,且不承担相关费用,被告建设集团未到庭应诉。 办案经过 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全面梳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流转记录、提示付款被拒凭证、原告与前手的业务合同等核心证据,明确原告合法持票人身份及票据被拒付的事实。庭审中,律师依据票据法相关规定,阐述持票人享有票据追索权,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应对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逐一反驳各被告的抗辩理由,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支付票据款 8 万元,并以 8 万元为基数,自票据到期次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连带承担。判决理由:原告经连续背书合法取得案涉汇票,系合法持票人,票据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持票人可对出票人、背书人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出票人、承兑人及各背书人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