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汪X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汪X为获取贷款,在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账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此前提供的多个银行账户均已被冻结止付)的情况下,仍使用曾用名重新申领新的银行账户,并将该账户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U盾等提供给上家用于转账,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经查,该银行账户流入资金共计69万余元,其中涉及被害人被骗资金1.55万元。
审批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汪X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宣告缓刑。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扣押的手机发还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