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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X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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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X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汪X为获取贷款,在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账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此前提供的多个银行账户均已被冻结止付)的情况下,仍使用曾用名重新申领新的银行账户,并将该账户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U盾等提供给上家用于转账,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经查,该银行账户流入资金共计69万余元,其中涉及被害人被骗资金1.55万元。

审批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汪X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宣告缓刑。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扣押的手机发还被告人。


  • 1970-01-01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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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宇翔律师,毕业于浙江警官学院,有五年政法警察从业经验 后辞职从事律师工作,曾在杭州警察系统就职5年时间,后续从事法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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