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长源律师经典辩护案例:跨境“杀猪盘”诈骗案从犯认定与最轻处罚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化名),男,2000年出生,高中文化,案发前系某票务公司员工
辩护人:郭长源律师,江苏君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同案被告人:王X、杨某、明X、马X、丁X、姜X(均化名)等6人
案情概述:
2018年至2020年间,苏X(另案处理)等人在菲律宾租赁办公楼,成立“玖*集团”从事“杀猪盘”电信诈骗。集团分为多个盘口,设置“老板-主管-组长-组员”等层级,通过冒充男同性恋在交友软件上以恋爱交友为名寻找国内男性被害人,在取得信任后以投资盈利为诱饵,诱导被害人进入虚假网络赌博平台,采用诱导被害人大额充值后切断提现通道的方式实施诈骗。
被告人陈X于2018年7月至10月担任该诈骗集团“QQ盘口”业务员,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2024年8月15日,陈X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陈X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诈骗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跨境“杀猪盘”电信诈骗集团案件,涉案人数众多、组织严密、社会危害性大。郭长源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展了以下辩护工作:
一、全面阅卷,精准锁定辩护重点
郭长源律师第一时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多次会见当事人,深入了解案件细节。通过全面梳理证据,律师精准锁定辩护重点:
从犯地位:陈X仅系底层业务员,受集团上级指挥,未参与犯意提起和犯罪所得分配;
违法所得较少:陈X违法所得仅1.4万余元,在七名被告人中数额最小;
坦白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调查;
认罪认罚: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
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
二、精准论证从犯地位,成功推动减轻处罚
郭长源律师在辩护意见中重点论证:
地位低微:陈X仅系犯罪集团最底层的业务员,按照上级指示开展工作,未参与决策;
作用有限:在诈骗链条中仅负责前期引流,未参与核心诈骗环节;
获利较少:违法所得1.4万余元,远低于同案其他被告人;
从犯依法从宽: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系统梳理从轻情节,构建量刑辩护体系
郭长源律师系统梳理了对陈X有利的量刑情节: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坦白: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认罪认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
违法所得较少:仅1.4万余元,在七名被告人中数额最小。
四、庭审精准辩护,争取最轻处罚
庭审中,郭长源律师重点阐述以下辩护意见:
陈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陈X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陈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陈X违法所得仅1.4万余元,系七名被告人中数额最小,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陈X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
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对陈X从轻、减轻处罚。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罪名成立:陈X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诈骗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犯罪集团认定:陈X伙同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从犯认定:陈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坦白认定:陈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认罪认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其他情节: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2025年9月5日起至2026年4月3日止)
同案判决:
王X(违法所得9.9万元):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杨某(违法所得8.2万元):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明X(违法所得6.7万元):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马X(违法所得3万元):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丁X(违法所得4.9万元):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姜X(违法所得1.9万元):有期徒刑七个月
涉案财物处理:
被告人王X、丁X、姜X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杨某、明X、马X、陈X的违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