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纠纷胜诉案
审理法院信息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某生物科技公司起诉被告李XX,请求判令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不为被告补缴社保。被告李XX辩称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拖欠工资、劳动关系应依法确认,请求驳回原告诉请,维持仲裁结果。第三人系关联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与诉讼。
办案经过
律师接受被告李XX委托后,全面梳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事实与证据,围绕劳动关系认定、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拖欠工资、经济补偿、社保争议等焦点问题开展系统工作。
首先,律师固定劳动关系关键证据,包括入职时间、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流水、工作沟通微信记录、聘书、仲裁裁决书等,证明李XX自 2021 年 3 月 1 日入职并担任总经理,月工资 20000 元,且在 2021 年 10 月至 2022 年 6 月期间仍持续为原告提供劳动,劳动关系一直存续至 2022 年 7 月 11 日,有力反驳原告主张的 “劳动关系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终止” 的观点。
其次,针对原告核心主张 “聘书应视为书面劳动合同”,律师进行重点抗辩。律师指出,案涉聘书由第三人出具,并非原告与被告签订,且聘书缺少劳动合同期限、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法定必备条款,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成立要件,不能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原告无证据证明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被告的工作职责,其免责理由不能成立。
再次,律师针对拖欠工资、经济补偿等问题逐项论证:原告未支付 2021 年 9 月至 10 月工资属实,因原告拖欠劳动报酬,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原告应依法支付。此外,针对原告提出的仲裁终局事项不可起诉的抗辩,律师依据司法解释提出,同一裁决同时包含终局与非终局事项的,应按非终局裁决统一审理,法院应当受理并全面裁判。
庭审中,律师逐一质证原告证据,指出证据不足、逻辑矛盾、主体混淆等问题,结合《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司法解释,完整构建 “劳动关系清晰、未签劳动合同事实明确、拖欠工资属实、解除合法、补偿有据” 的完整逻辑体系,清晰陈述事实与法律意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支持被告各项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 2022 年 7 月 11 日解除;判令原告支付被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140000 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20000 元、2021 年 9 月至 10 月工资 40000 元;驳回被告对第三人的连带责任请求;社保问题不予处理。判决理由: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成立且存续至 2022 年 7 月;聘书不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能视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应支付二倍工资;原告存在拖欠工资情形,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原告应支付经济补偿;补缴社保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