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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索赔 28 万维修费?律师精准抗辩,法院直接驳回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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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做被告驳回原告所有诉求

案件详情

工程质保期早已届满、合同无效、未收到任何维修通知,却被起诉索要28 万余元维修费,这样的 “恶意索赔” 并非无解!我团队代理本案被告,凭借已生效判决 + 质保期法律规定 + 证据漏洞三重硬核抗辩,帮助委托人完胜胜诉,一分钱不用赔!

一、案情回顾:工程款胜诉后,遭反向索赔 28 万维修费

我方当事人是水电安装实际施工人,此前已通过诉讼胜诉拿回 284 万工程款 + 5 万押金。

不料对方再次起诉,以 **“质保期内代为维修”** 为由,要求我方委托人支付:

材料费 + 人工费共计 281,230 元

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对方主张:合同约定质保期 5 年,施工人拒不维修,只能由其代修并追偿。

二、律师核心抗辩:三大理由直击要害,彻底推翻诉求

1. 合同无效,5 年质保约定无效,法定质保仅 2 年

双方均为自然人、无施工资质,分包合同依法无效,合同中 5 年质保及双倍扣款条款一并无效。

依据法律规定:电气管线、给排水、设备安装工程最低质保期为 2 年。

本案项目2017 年 12 月 7 日验收,2019 年 12 月 7 日质保期已届满。

对方主张的维修发生在2019 年 4 月 —2020 年 12 月,已过法定质保期。

2. 从未收到维修通知,对方擅自维修,费用自担

对方无任何证据证明曾通知我方维修,也无催告记录、函件、微信 / 电话记录。

在我方早已起诉工程款的情况下,对方完全可以联系却故意不通知,擅自维修产生的费用依法应由其自行承担。

3. 施工范围存争议,维修单据真实性、关联性不成立

我方仅施工4 栋楼的部分水电工程,对方索赔范围含大量非我方施工内容;

对方提交的维修清单、送货单、收据无我方确认、无对应项目、无正规发票;

此前工程款诉讼中,对方从未提出任何质量异议或维修费主张,明显不合常理。

三、法院判决:全部驳回!原告自担诉讼费

法院完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明确认定:

案涉工程法定质保期 2 年,已于 2019 年 12 月 7 日届满;

原告未通知被告维修,擅自维修费用自行承担;

原告主张的维修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判决: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518 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 2023-06
  •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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