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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案胜诉】郭长源律师代理被告,成功争取婚前购房80%产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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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论证涉案房屋系当事人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婚姻存续期间较短等关键事实,成功推动法院采纳出资来源及婚龄因素作为分割依据,最终判决当事人享有80%产权份额(对方主张50%),仅需支付归并款12万元(对方主张30万元),同时驳回了对方5万元经济帮助请求,有效维护了老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离婚财产分割案胜诉】郭长源律师代理被告,成功争取婚前购房80%产权份额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XX

案情简介

原告:顾X(化名),女,1969年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某律师、王X律师,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X(化名),男,1956年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长源律师,江苏君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概述

原告顾X与被告郭X在日常交往中相识,于2023年6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2025年6月顾X生病住院后,双方产生矛盾。

2023年5月1日,郭X通过中介购买位于无锡市某某家园**号***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72.68平方米。2023年6月29日(双方登记结婚当日),该房屋登记在郭X与顾X(曾用名顾**)二人名下。庭审中,双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房屋现价值为60万元。顾X陈述购买该房屋其未出资。

顾X主张其身患胃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疾病,后期需要积极治疗,要求郭X支付经济帮助50,000元。郭X认为顾X的疾病在婚前即已存在,且其本人已70岁、身患多种疾病,仅靠养老金维持生活,不具备负担经济帮助的能力。

顾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双方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50万元;3.郭X支付经济帮助50,000元。诉讼中,顾X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为要求郭X给付房屋归并款30万元。

郭X辩称:同意离婚,但认为某某家园**号***室房屋系其用婚前财产在婚前购买,且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较短,应认定为郭X个人财产。对于顾X的经济帮助请求,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请求驳回。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再婚夫妻离婚纠纷,争议焦点为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应如何分割,以及一方患病是否构成经济帮助的法定事由。郭长源律师接受被告郭X委托后,开展了以下代理工作:

一、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精准锁定争议焦点

郭长源律师第一时间与当事人详细沟通,全面了解案件事实。通过梳理,律师精准锁定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

  1. 某某家园**号***室房屋的性质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郭X个人财产;

  2. 如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确定双方的产权份额;

  3. 顾X患病是否构成请求经济帮助的法定事由。

二、精准论证房产性质,成功争取有利认定

针对房屋性质这一核心争议,郭长源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1. 购房时间在婚前:郭X于2023年5月1日通过中介购买该房屋,早于双方2023年6月29日登记结婚日期近两个月。

  2. 出资来源系婚前财产:该房屋由郭X个人出资购买,顾X当庭陈述其未出资,且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有出资贡献。

  3. 婚姻存续期间较短:双方自2023年6月29日登记结婚至2025年6月产生矛盾,婚姻存续时间不足两年。

  4. 登记时间特殊:房屋虽于结婚登记当日登记在双方名下,但购房行为及出资均发生在婚前,不宜简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各半分割。

基于以上代理意见,郭长源律师主张:综合考虑房屋购买时间、出资来源、婚姻存续期间等因素,郭X应享有该房屋主要产权份额。

三、有力驳斥经济帮助请求

针对顾X提出的50,000元经济帮助请求,郭长源律师提出以下反驳意见:

  1. 疾病非因婚姻引发:顾X所患系统性红斑狼疮在婚前即已存在,胃恶性肿瘤的发病与双方婚姻无关,无证据证明上述疾病因双方婚姻引发。

  2. 顾X具备基本生活来源:顾X享有农保待遇,有自留田,有子女赡养,具备基本生活来源,不符合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

  3. 郭X无负担能力:郭X现已70岁,身患多种疾病,仅靠养老金维持生活,自身医疗及生活开支较大,没有负担经济帮助的能力。

四、庭审查明事实,争取有利判决

庭审中,郭长源律师重点围绕以下事实进行举证和辩论:

  1. 房屋购买时间、出资来源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查明;

  2. 顾X当庭确认其对该房屋未出资的关键事实;

  3. 双方协商一致确认房屋现价值60万元的合意;

  4. 顾X疾病的发病时间及其与婚姻关系的关联性。

五、积极促成调解未果,全力争取判决有利结果

在诉讼过程中,郭长源律师积极配合法庭尝试调解,但因双方对财产分割比例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随后,律师全力投入庭审辩护工作,确保当事人权益在判决中得到充分保障。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 离婚准予:顾X与郭X均同意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准予离婚。

  2. 房屋性质及分割比例某某家园**号***室房屋登记在郭X、顾X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登记结婚时间不长,且该房屋在双方登记结婚前购买,由郭X个人出资,综合考虑上述因素,酌定郭X享有该房屋产权份额80%,顾X享有该房屋产权份额20%。

  3. 房屋处理某某家园**号***室房屋归郭X所有,郭X应支付顾X归并款12万元(60万元×20%)。

  4. 经济帮助请求驳回:顾X提供了其身患多种疾病的病历,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疾病因双方婚姻引发,故其要求郭X支付50,000元经济帮助的主张,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准予顾X与郭X离婚。

二、无锡市某某家园**号***室房屋归郭X所有,郭X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顾X房屋归并款12万元。顾X于收到上述房屋归并款后十五日内配合郭X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变更手续。

三、驳回顾X的其他诉讼请求。


  • 1970-01-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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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源律师个人简历 郭长源,男,200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江苏君漫律师事务所精英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长期专注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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