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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死案胜诉】郭长源律师代理五名原告,成功获赔58.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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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计算各项损失,成功争取被扶养人生活费全额认定——法院采纳“低保补助系社会福利、不能等同于收入来源”的代理意见,未予扣减;同时认定享受低保的家属不具备抚养能力。最终为受害人家属争取到587,899.56元赔偿。

案件详情

郭长源律师经典案例:交通事故致死案成功获赔58.7万余元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杜X等五人(化名),系受害人刘X的近亲属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长源律师,江苏君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X、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某运输车队、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XX公司

案情概述

2023年11月11日19时30分许,受害人刘X乘坐杜X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京XX高速公路某处,追尾撞击前方同车道常X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事故造成刘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杜X驾驶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对前方路况疏于观察,未确保安全行驶,且在雨天管制、限速每小时80公里的情况下超速行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常X所驾车辆尾部反光标贴不符合技术标准,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五名原告作为受害人刘X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等损失,按次要责任30%比例计算后共计599,899.56元。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件,受害人家属情绪悲痛,赔偿项目繁多、计算复杂。郭长源律师接受五名原告委托后,开展了以下代理工作:

一、全面收集证据,夯实索赔基础

郭长源律师第一时间与当事人详细沟通,全面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包括:

  1. 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被告负次要责任30%);

  2. 医疗费票据,证明抢救费用2,813.31元;

  3. 死亡证明、户籍材料,证明受害人死亡事实及近亲属身份关系;

  4. 被扶养人证明材料,包括受害人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子女情况证明、低保救助查询记录等;

  5. 受害人家庭关系证明,证明五名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二、精准计算各项损失,确保诉求合法合理

郭长源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精准计算各项损失:

  1. 医疗费:2,813.31元(凭票据);

  2. 死亡赔偿金:63,211元/年×20年=1,264,220元(按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

  3. 精神抚慰金:50,000元(按次要责任比例主张);

  4.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父母(均超过75周岁),各需扶养5年;受害人女儿(14岁),需扶养4年。按37,796元/年标准计算;

  5. 丧葬费:124,175元/年÷2=62,087.5元;

  6. 交通费:5,000元(办理丧葬事宜合理支出)。

三、有力回应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多项抗辩,郭长源律师逐一进行有力反驳:

  1. 关于精神抚慰金:保险公司辩称杜X构成交通肇事犯罪,不应支持精神抚慰金。律师指出,常X负事故次要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受害人近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最终支持15,000元。

  2.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扣减低保补助:保险公司辩称应从被扶养人生活费中扣减政府低保补助。律师指出,低保补助系政府优待抚恤,具有社会福利性质,不能等同于收入来源,不应当在被扶养人生活费中扣减。法院采纳该意见,全额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3. 关于被扶养人抚养人数:保险公司辩称受害人的父母有三名子女,应由三人抚养。律师指出,其中一子享受低保救助,不具备抚养能力,实际只有两个女儿作为抚养人。法院采纳该意见,认定抚养人数为2人。

  4. 关于丧葬费:保险公司辩称丧葬费过高。律师指出,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六个月总额,符合法律规定。

四、积极争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郭长源律师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法院最终判决案件受理费4,899.5元,由原告负担60元,被告某供应链管理公司负担1,978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2,861.5元。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 责任认定:根据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杜X负主要责任,常X负次要责任,被告应按3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 精神抚慰金:常X负事故次要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受害人近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综合考虑侵权人过错程度等因素,认定精神抚慰金15,000元。

  3.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父母均超过75周岁,各需扶养5年;受害人女儿需扶养4年。受害人之兄享受低保救助,不具备抚养能力,实际抚养人数为2人。被扶养人从政府领取的低保补助系社会福利,不能等同于收入来源,不应在被扶养人生活费中扣减。

  4. 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六个月总额,支持62,087.5元。

判决结果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五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87,899.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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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源律师个人简历 郭长源,男,200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江苏君漫律师事务所精英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长期专注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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