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长源律师经典案例:民间借贷纠纷成功追回欠款及律师费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XX
案情简介
原告:王X(化名),女,1979年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长源律师,江苏XX律师
被告:张X(化名),女,1989年出生
案情概述:
原告王X与被告张X因保洁服务相识。2024年3月,张X因母亲生病急需用钱,向王X提出借款。2024年3月10日至5月6日期间,王X通过微信多次向张X转账,累计出借资金35,570元。
2024年5月6日,张X向王X出具借条,载明借款总计37,570元(含一笔2,000元重复计算),承诺于2024年5月9日前一次性还清。借条同时约定:如到期未归还,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15.4%支付逾期利息;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由欠款人承担。
借款到期后,张X仅偿还12,000元,剩余款项迟迟未付。王X多次催讨未果,遂委托郭长源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X归还剩余借款23,720元、支付逾期利息及律师费损失5,000元。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事实清楚但涉及金额核算、借条金额与实际不符等问题。郭长源律师接受原告王X委托后,开展了以下代理工作:
一、全面梳理证据,锁定关键借款凭证
郭长源律师第一时间与当事人详细沟通,全面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包括:
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4年3月10日至5月6日期间,王X通过微信向张X转账共计35,570元;
借条:证明张X确认借款事实、承诺还款期限、约定逾期利息及律师费承担;
还款记录:证明张X已还款12,000元;
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就借款、还款事宜的沟通过程。
二、精准核算借款金额,纠正借条笔误
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37,570元,但经郭长源律师仔细核对转账记录,发现其中有一笔2,000元系重复计算,实际出借金额为35,570元。律师在诉讼中如实向法院说明情况,主动纠正借条金额错误,体现了诚信诉讼的职业操守。法院经核算后确认实际出借金额为35,570元,扣除已还款12,000元,尚欠23,570元。
三、主张逾期利息,依法争取最高保护
借条约定的逾期利息为年利率15.4%,超出法律保护上限。郭长源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13.8%)计算逾期利息,自逾期之日(2024年5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该主张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最大化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成功主张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借条中明确约定:“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其他损失)由欠款人承担。”郭长源律师依据该约定,向法庭提交了委托合同、律师费转账记录、增值税发票等证据,证明原告已实际支付律师费5,000元。法院最终支持该主张,判决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损失。
五、应对被告缺席,争取缺席判决支持
庭审中,被告张XX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郭长源律师依法主张被告缺席不影响案件审理,请求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作出缺席判决。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借款事实认定:王XX主张借款有借条及转账凭证为凭,张XX未提出任何抗辩,视为放弃自身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对王XX向张XX出借款项的事实予以确认。
借款金额认定:虽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37,570元,据王XX提交的转账凭证显示其中有一笔100元“对方已退还”,结合王XX有关借条金额核算有误的意见,经核算,王XX出借金额为35,570元,张XX已还款12,000元,尚欠金额为23,570元。
逾期利息:借条关于逾期利息约定超出法律保护利息上限,但王XX主张自逾期之日2024年5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13.8%)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律师费:由双方借条明确约定,该费用系王XX为实现案涉借款债权而产生且已实际支付,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张XX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X归还借款23,570元及逾期利息(以23,57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3.8%计算);
二、被告张XX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X支付律师费损失5,000元;
三、驳回原告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承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王X负担18元,被告张X负担264元(张X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王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