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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胜诉】郭长源律师代理供货方,在送货单缺失情况下成功追回48万余元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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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郭长源律师精准运用增值税发票、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备忘”、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证明交货事实。 一审法院采纳优势证据规则认定欠款事实,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充分体现了民商事律师在证据薄弱案件中,通过精准构建间接证据链为当事人争取胜诉的专业价值。

案件详情

郭长源律师经典案例:买卖合同纠纷证据链取胜,二审维持原判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某XX制品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长源律师,江苏君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XX公司(化名,以下简称“XX公司”)

案情概述

2020年3月起,XX公司与XX公司建立业务往来,XX公司向XX公司供应XX货物。后XX公司拖欠部分货款未付。经XX公司催讨,2022年5月9日,XX公司法定代表人儿子杨某代表公司出具“付款备忘”,确认结欠款项并承诺分期支付。

XX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向XX公司发送律师函,载明截至2022年2月24日,XX公司结欠货款544,354.01元,要求其在收到律师函后七日内支付。之后XX公司仍未付款。

XX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支付货款544,354.0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XX公司结欠货款481,855.81元,判决其支付该款及利息。XX公司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核心争议在于XX公司是否履行了交货义务以及欠款金额的认定。XX公司面临举证困难:大部分送货单无XX公司人员签字,部分原始凭证因搬厂遗失。郭长源律师接受XX公司委托后,开展了以下代理工作:

一、全面梳理证据,构建间接证据链

针对直接证据缺失的不利局面,郭长源律师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材料,构建了完整的间接证据链:

  1. 增值税发票56份:证明XX公司向XX公司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发票;

  2. 付款凭证49份:证明XX公司已支付货款3,973,970.65元;

  3. 出库单:证明XX公司发货的事实;

  4. 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持续对账、XX公司未对欠款金额提出实质异议;

  5. “付款备忘”:XX公司法定代表人儿子杨某代表公司出具,确认结欠款项;

  6. 律师函及送达凭证:XX公司签收后未对欠款金额提出异议;

  7. 证人证言:送货驾驶员和司磅员出庭作证,证明双方交易流程及送货事实;

  8. 发票对应明细:将发货、开票、付款情况一一列明。

二、应对“胁迫签订”抗辩,稳固关键证据

XX公司辩称“付款备忘”系受胁迫所签订。郭长源律师指出:如受胁迫应当时报警处理,而非在案件审理中才提出;且该主张无任何证据支持。一审法院未采纳该抗辩意见。

三、应对“退货”抗辩,还原事实真相

XX公司在二审中提供一张送货单,主张存在一笔价值103,600元的退货。郭长源律师代理XX公司作出详细说明:

  1. 该批货物系因内径问题需要翻包处理;

  2. 货物翻包后已于2021年7月16日、17日分两次重新发回给XX公司;

  3. 重量和型号不变,仅内径调整,故未重新开具发票;

  4. 该说明与增值税发票、供货明细完全吻合。

二审法院经审核,采信XX公司的陈述,认定XX公司的退货抗辩不能成立。

四、精准运用证据规则,主张优势证据

针对XX公司关于“无签字送货单不能证明交货”的主张,郭长源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1. 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当直接证据遗失时,法院应运用逻辑分析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间接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

  2. 出库单、增值税发票、供货明细三组证据显示的供货数量、价款等均相吻合,可以初步证明XX公司对交易情况作出了较为客观的反映;

  3. XX公司已将原始凭证遗失的事实告知XX公司,不存在刻意隐瞒的故意;

  4. “付款备忘”证明XX公司认可结欠货款数十万元的事实;

  5. 在此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转移至XX公司,由其提供反证。

五、庭审精准代理,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庭审中,郭长源律师重点围绕证据链的完整性和XX公司抗辩的不合理性进行辩论,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 证据链认定:XX公司提供了出库单、增值税发票、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备忘”等证据,虽大部分出库单未经XX公司人员签字,但该三组证据显示的供货数量、价款等均相吻合,可以初步证明XX公司对交易情况作出了较为客观的反映。XX公司将对己不利的直接证据遗失的事实告知XX公司,也能反证其不存在刻意隐瞒的故意。

  2. 举证责任分配:XX公司积极与XX公司对账,并对XX公司提出的争议事项作出回复,XX公司在“付款备忘”中也认可结欠货款的事实。在此情况下,如XX公司仍不认可XX公司的主张,则应由其提供反证。一审法院要求XX公司提供自己的账目进行核对,举证责任分配并无不当。

  3. 退货抗辩不成立:XX公司提供的退货送货单,XX公司已对退货翻包的事实作了详细说明,经审核,该说明与增值税发票、供货明细完全吻合。从诚信角度而言,XX公司的陈述可信度较高,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XX公司支付货款481,855.8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诉讼费用承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527.84元,由XX公司负担。


  • 1970-01-01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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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源律师个人简历 郭长源,男,200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江苏君漫律师事务所精英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长期专注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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