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唐XX(死者妻子)、尚XX(死者母亲)、唐XX(死者儿子)、唐XX(死者儿子)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重庆XX律师
被告:谭XX(肇事司机)、黄XX(车主,与谭XX系夫妻关系)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喀则XX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XX公司
两保险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洛XX某
2025年9月10日,谭XX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搭乘尚XX等四人,途中因雨天超速及操作不当,车辆驶出路面翻滚坠河,致尚XX死亡。交警认定谭XX负全责。死者尚XX年满60周岁,其母亲尚XX78周岁。事故发生后,谭XX赔付了丧葬费6万元及生活交通费1.6万元,保险公司按“车上人员责任险”及“驾乘意外险”赔付11万元。四原告认为赔付不足,诉请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3万余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经过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死者尚XX在事故发生时被甩出车外溺亡,究竟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保险公司认为其属于“车上人员”,仅同意按每座1万元及意外险10万元赔付,拒绝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若此观点成立,原告将面临近百万元的赔偿缺口。
接受委托后,肖X律师第一时间调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鉴定意见告知书、现场勘查记录等关键证据,发现一个决定性事实:死者尚XX并非在车内死亡,而是在下游约500米处被搜救发现,死因为“交通损伤后入水溺亡”。这意味着,尚XX在车辆翻滚过程中被甩出车外,落水溺亡时已置身于车外。
庭审中,肖X律师援引司法实践中关于“车上人员”与“第三者”身份可因时空条件变化而转化的成熟裁判规则,指出:判断标准应以事故发生瞬间受害人是否在车外为依据。尚XX在溺水死亡时已处于车外,与车辆发生第二次事故(坠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认定为“第三者”。保险公司虽辩称“单方事故不适用三者险”,但肖律师指出,交强险和三者险保障的是“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并未排除单方事故中甩出车外的乘客。
经充分举证和有力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肖X律师的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第121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5、17条,判决:
一、某保险公司西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四原告赔付死亡伤残赔偿金180000元;
二、某保险公司西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向四原告赔付其他损失合计XXX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死者尚XX在事故发生前虽为车上人员,但在车辆翻滚坠河过程中被甩出车外,落水溺亡时已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其死亡与交通事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属于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扣除谭XX已付丧葬费后,认定死亡赔偿金XXX元、剩余丧葬费20847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215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XXX元,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案件受理费15934元,原告负担637元,保险公司负担1529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