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 天津某某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程XX 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 黄骅市某某模具厂
经营者: 赵XX
联系人: 贾X
案情内容:
原告自2024年7月23日起多次委托被告按原告提供的模具生产产品,被告均按时按质完成,原告均依约支付款项。2025年5月3日,原告再次要求被告按原告要求生产相关产品(模具与历史模具同一),并将相关数据发送至被告处。2025年6月21日,因被告供货不满足原告提供的参数要求,原告与被告沟通重新生产事宜,被告未能同意。双方多次沟通未果,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符合参数要求的产品,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法律关系、返还模具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办案经过
原告委托律师(洪昊律师团队)代理本案后,律师立即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原告与被告之间长期存在定作加工合作关系,被告此前均能按原告提供的模具参数完成生产,双方交易模式成熟。但2025年5月的这次委托中,被告交付的产品未能满足原告提供的技术参数,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使用。
洪昊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围绕以下关键问题开展工作:第一,固定原告向被告发送模具参数数据的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或数据传输记录等,以证明被告明确知晓原告的技术要求;第二,收集被告交付产品不满足参数的检测报告或比对记录,作为被告违约的核心证据;第三,整理双方多次沟通但被告拒绝重新生产的聊天记录或通话录音,证明原告已尽到催告义务而被告拒不履行;第四,分析合同法律关系性质,本案属于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加工关系,定作人有权在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要求时主张相应权利。
在证据准备充分的基础上,律师起草了民事起诉状,明确提出三项诉讼请求:解除双方于2025年5月9日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被告返还模具(暂估价值3万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同时,律师建议原告在诉前或诉中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被告转移模具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案件结果
(注:本案起诉状已提交,以下为预期结果及法律依据)
预期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被告作为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原告提供的参数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现被告交付的产品不满足原告提供的参数,经原告催告后仍拒绝重新生产,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判决主文(预测):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5年5月9日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于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模具(暂估价值30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