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原告与被告因业务往来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存在多笔转账往来及贵重物品赠与。后双方感情破裂,原告以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给付财物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转账款项共计 18 万余元及黄金项链、戒指、投影仪等财物,主张案涉款项及物品均为附结婚目的的赠与,分手后应予返还。
被告辩称,双方签订有书面《恋爱关系赠与协议》,明确约定恋爱期间无借条证明的金钱往来均为无条件赠与,无需返还;且双方转账包含业务合作款、代收代付款、购车款、借款还款等多种性质,并非单纯赠与,不同意返还除自愿退还外的其他财物。
办案思路:李珂律师以双方签署的《恋爱关系赠与协议》作为核心抗辩依据,明确案涉赠与为无附加条件的合法有效赠与,从合同层面否定原告附条件赠与的主张;同时全面梳理双方全部资金流水,精准区分业务合作款、代收代付款、借款还款等非赠与性质款项,剥离原告诉请中不合理部分;结合被告明确同意返还首饰的意思表示固定责任范围,依据民法典赠与合同相关规定,形成完整证据链与法律逻辑,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不合理诉求。
案件结果:法院经审理采纳我方全部抗辩意见,认定《恋爱关系赠与协议》合法有效,案涉转账款项性质存在争议且属于无条件赠与,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返还 18 万余元转账及投影仪的诉讼请求;基于被告同意返还的意思表示,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黄金项链一条、戒指一枚,案件受理费绝大部分由原告承担,被告仅承担少量费用,实现核心抗辩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