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死者配偶、两名女儿、一名儿子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货车实际车主
案件情况:2025年8月,死者驾驶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某路段时,与停靠在路边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死者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死者与货车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货车系实际车主所有,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死者近亲属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及车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 561823.9 元。被告保险公司以责任认定不当、死者存在过错为由,拒绝承担精神抚慰金及相关费用,双方就此形成核心争议。
办案思路:李珂律师接收案件后,第一时间固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亲属关系证明、保险单、户籍及赔偿标准依据等全套证据,夯实事实基础;庭审中坚决维护交警部门合法有效的责任认定,逐条反驳保险公司的无理抗辩;针对同等责任下精神抚慰金难以支持的行业难点,结合死者年龄、家庭情况与司法实践,充分论证6万元精神抚慰金的合理性;同时优化诉讼主体,撤回对司机的起诉、追加实际车主为被告,聚焦保险赔付核心争议,简化诉讼流程,全力推动原告合法诉求得到全额支持。
案件结果:法院经审理采纳律师全部代理意见,驳回保险公司全部抗辩主张,认定事故责任划分合法有效,6万元精神抚慰金于法有据,最终判决保险公司限期向原告全额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 56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