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2024 年 7 月至 8 月,上诉人马X(原审被告人)伙同他人在河南省某县境内多地开设赌场,以麻将 “推饼” 方式组织赌博并抽头渔利,上诉人负责提供场地、赌具,安排他人现场抽头,累计抽头渔利 3 万余元。案发后,上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积极缴纳罚金。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于情节严重,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李X可是律师提起上诉,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本案核心争议为线下开设赌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及一审量刑是否适当。
办案思路:李X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核心争议制定辩护策略,重点论证本案系线下开设赌场,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未明确线下开设赌场 “情节严重” 的认定标准,一审参照其他规定认定情节严重缺乏法律依据;同时结合赌场存续时间短、场次少、场所临时封闭、参赌人员固定、社会危害性小等事实,否定情节严重的认定,并充分阐述上诉人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初犯偶犯等从宽处罚情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减轻量刑。
案件结果:二审法院全面采纳辩护人的核心意见,撤销一审关于 “情节严重” 的认定,依法改判上诉人马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相较于一审刑期大幅缩减,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