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为死者近亲属,包括死者配偶与三名子女;被告为肇事车辆驾驶人及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原告方委托律师代理案件,二被告亦分别委托律师参与诉讼。2023 年 5 月 4 日,死者在道路步行时被被告驾驶的小型轿车碰撞受伤,伤情为重型颅脑外伤、多发肋骨骨折、左侧锁骨骨折等,伤后持续昏迷,经治疗后于 2024 年 2 月离世。原告就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对事故责任、损失合理性及死亡与事故因果关系提出异议。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织庭审,审查事故经过、责任认定、保险投保情况。被告保险公司申请对死者死亡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先后委托两家鉴定机构,均因死者未做尸体检验、病理死因不明,超出鉴定能力而未果。法院结合病历、伤情、治疗过程、基础疾病等证据,综合认定案件事实,核定各项损失金额。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 522302.81 元(已扣除先行赔付部分),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理由:生效判决已认定肇事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涉案车辆投保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死者因事故致重伤后持续昏迷,伤情难以逆转并加速身体衰败,其自身基础疾病不必然导致死亡,法院酌定事故损伤参与度为 85%。法院依法核定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损失,按责任与保险约定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