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曾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采购设备用于境外顶管工程经营。后被告退伙,与原告签订退伙及份额转让相关协议,原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已通过诉讼获得生效判决。原告以被告未交付合伙资产、协议无法履行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案涉协议并返还款项。各方均委托律师参与本案诉讼,第三人当庭发表独立意见。
办案经过
法院立案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庭审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重复起诉、合伙财产归属及交付义务等抗辩意见;第三人主张设备权属及重复起诉问题。法院审查合伙协议、还款计划、转账记录、生效判决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查明合伙财产现状、协议履行情况及前案裁判内容,逐项认定争议焦点。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判决理由: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案涉设备属于合伙财产,被告退伙时已就相关事宜结算完毕,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在签订协议前已不占有控制案涉设备,不负有交付义务,原告以无法交付资产为由主张解除协议并返还款项,缺乏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