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咨询公司与被告自然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按持股比例向公司提供流动资金作为股东借款。后原告以其超额垫付资金为由,诉请被告返还垫付款 100 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原、被告均委托律师参与诉讼。
办案经过
法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交合作协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主张垫付款事实;被告抗辩案涉公司未实际经营、资金用于原告关联主体、协议约定无效等。法院审查资金流向、公司经营情况、股东义务及合同约定,认定案件核心争议。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判决理由: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垫付款全部用于案涉公司;合作协议约定垫款系股东对公司借款,并非被告对原告的债务,且未约定超额部分由对方分担;在公司未清算前提下,原告无权直接要求被告返还垫资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