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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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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律师代理双方围绕合作协议效力、垫付款性质、资金用途等焦点举证抗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咨询公司与被告自然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按持股比例向公司提供流动资金作为股东借款。后原告以其超额垫付资金为由,诉请被告返还垫付款 100 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原、被告均委托律师参与诉讼。

办案经过

法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交合作协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主张垫付款事实;被告抗辩案涉公司未实际经营、资金用于原告关联主体、协议约定无效等。法院审查资金流向、公司经营情况、股东义务及合同约定,认定案件核心争议。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判决理由: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垫付款全部用于案涉公司;合作协议约定垫款系股东对公司借款,并非被告对原告的债务,且未约定超额部分由对方分担;在公司未清算前提下,原告无权直接要求被告返还垫资款。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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