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完胜保险公司!株洲张双意律师意外险理赔案实现全额赔付

  • 金融保险
金融保险
张双意律师 在线
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9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完胜保险公司!株洲张双意律师意外险理赔案实现全额赔付

  一、案件简介

  本案系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号为(20XX)湘XXX民初XXX号。原告T某、C某甲、C某乙、C某丙(死者C某近亲属)共同委托株洲张双意律师代理本案,起诉被告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要求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医疗费。

  死者C某生前投保“XX中老年人意外险”,意外伤害身故保额100000元。20XX年X月XX日,C某驾驶电动两轮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四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机动车”为由下达《拒赔通知书》,拒绝赔付。

  张双意律师代理原告方主张:案涉车辆按普通公众认知应认定为非机动车;免责条款未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赔付身故保险金及合理医疗费用。

  二、律师代理经过

  张双意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保险理赔核心争议开展严谨、专业的代理工作:

  固定完整证据链,夯实事实基础:全面收集并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拒赔通知书、医疗费票据、村委会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据,清晰还原投保、事故、抢救、拒赔全过程。

  精准定性涉案车辆,击破拒赔核心理由:提出关键代理意见:涉案车辆虽被鉴定为“机动车”,但从产品标识、社会普遍认知、登记管理现状来看,普通公众均视为电动车;格式条款存在争议,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解释。

  紧扣保险法规定,主张免责条款不生效: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指出案涉保险为网络电子投保,保单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显著提示,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约束力。

  依法核算理赔金额,诉求合法有据:按合同约定计算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XXX元、医疗费XXX元,合计XXX元,数额准确、依据充分。

  缺席庭审规范把控,保障诉讼权利:在保险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完整陈述事实、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推动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采纳全部观点。

  三、判决结果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张双意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被告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四原告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XXX元、医疗费XXX元,合计XXX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XX元,由保险公司负担XXX元,原告仅负担XX元。

  本案彻底推翻保险公司拒赔理由,实现全额赔付、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全面胜诉。

  四、律师价值

  保险合同专业功底深厚:精准把握“格式条款解释规则”“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非机动车与机动车认定边界”三大裁判要点,法理逻辑严密。

  强势破解保险公司拒赔套路:针对行业常用的“无证驾驶机动车”拒赔理由,从事实、法律、情理三层全面突破,为同类案件树立胜诉范本。

  全力维护逝者家属合法权益:在亲人离世、理赔遭拒的双重困境下,帮助家属快速追回XX万余元保险金,给予经济慰藉与法治支撑。

  诉讼策略高效务实:证据组织简洁有力,庭审要点突出,在被告缺席情况下仍实现完整胜诉,程序与实体均达最优效果。

  典型意义突出,普法价值鲜明:本案明确了电动车辆保险理赔中“按普通人认知解释”规则,以及网络投保下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义务,成为老年人意外险理赔典型判例。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张双意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张双意律师
5.0分热情执业:9年
张双意律师
14302201****9622 执业认证
  • 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损害赔偿
  • 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华晨华人街一号13003-13008号
一、基本情况 张双意律师,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2015年通过全国司法考试,2017 年执业,核心服务湖南省株洲市全...
  • 180 7332 5129
  • 同手机号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