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财产保险广东分公司,负责人王X,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山西君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侯X 2021 年投保意外险,同年 8 月因交通事故受伤,2025 年 4 月才起诉索赔 33 万余元。保险公司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一审驳回诉求,侯X不服上诉。
办案经过
一审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原告诉求。二审中,杨XX律师坚持时效抗辩,指出伤者 2022 年 1 月治疗终结、2022 年 11 月定残,损失早已确定,原告 2025 年起诉远超 2 年时效,且无中止、中断情形。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侯X负担。判决理由:意外伤害保险诉讼时效为 2 年,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原告定残后两年内未主张权利,无时效中断事由,一审认定正确。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