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侯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被告:某财产保险广东分公司,负责人王X,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山西XX律师。2021 年侯X投保意外伤害险,同年 8 月因交通事故受伤,2022 年 1 月治疗终结、11 月定残。2025 年 4 月侯X忠起诉索赔 336952 元,保险公司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赔付。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杨XX律师明确提出:本案适用保险法 2 年诉讼时效,原告 2022 年 1 月治疗终结、11 月定残,2025 年起诉已超时效,无中断中止情形,应驳回诉求。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侯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判决理由:意外伤害保险诉讼时效为 2 年,原告治疗及定残后长期未主张权利,起诉已超过法定时效,丧失胜诉权。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